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09.01.2015  11:01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资产评估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范围的调整
  (一)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其中: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企业。
  (二)涉及产权转让的,其中:国有控股的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二、关于资产评估机构选择与委托的调整
  (一)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应当在省国资委网站公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特殊情形的,经项目核准或备案机构同意可以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公布的资产评估机构名单中选择。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属企业涉及集团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产权(股权)转让、收购非国有资产及其他重大资产处置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按规定选择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按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或由产权持有单位选择,报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委托。
  市、县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机构的选择与委托,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
  三、关于资产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确定
  (一)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应当严格遵循与评估目的对应的经济行为或特定事项的实施日期相接近的原则。
  (二)企业在评估基准日后如遇重大事项,如汇率变动、国家重大政策调整、企业资产权属或数量、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等,可能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时,评估基准日或评估结果应当进行合理调整。
  (三)涉及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项目时,所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符合《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规定,即上市公司股份价格确定的基准日应与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一致。
  (四)国有股东资产评估的基准日与国有股东产权持有单位对该国有股东产权变动决议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关于省属企业对评估报告内审和公示的调整
  (一)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在申请核准或备案前,集团公司应组织内部初审和公示,集体决策。公示期为7天,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遵循规范公开的原则进行资产评估报告公示。对企业改制、管理层持股、收购非国有资产、重大产权转让及重组上市等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公示制度;其他项目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公示和公示范围。
  五、关于企业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的要点
  (一)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其他有效文件,包括相关单位批复文件以及企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等;
  (二)与经济行为相对应资产范围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方法以及相关技术参数取值的合理性;
  (四)纳入评估范围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
  (五)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等。
  六、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时间规定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提出核准申请;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完成核准或备案;
  (四)企业超出规定时间提出核准或备案申请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调整资产评估基准日后重新申请;
  (五)企业报送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应当完整、齐全,内容、格式符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规定;涉及的房产、土地及矿产资源等资产权属要件齐全无瑕疵。
  七、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范围和权限
  (一)核准项目范围:经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企业改制、重要子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等资产评估项目;
  (二)备案项目范围:除上述经济行为外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三)核准办理权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四)备案办理权限: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原则上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中:
  1.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完成资产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人员培训后,其产权持有单位为三级及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
  2.省国资委监管的非银行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涉及有关资产管理问题可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直接股权投资有关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31号)规定办理。
  八、关于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应报送的文件材料
  (一)核准申请文件和申请表,或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相关附件,包括:
  1.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2.经签字的企业内审、公示、集体决策等事项的文件材料;
  3.所涉及的企业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
  4.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5.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涉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国土资源部门相关备案材料。
  九、资产评估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集团公司应建立资产评估项目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选择和委托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合规开展评估工作;明确内审责任主体,遵守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申报时限规定。
  (二)集团公司实行资产评估管理终身负责制度。各工作环节包括机构选聘、内审、公示、集体决策等,由责任人签字背书,明确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负责。
  (三)被评估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承担提供资料真实性责任,对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签字背书。
  (四)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准或备案;对企业上报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予以退回;指导企业做好资产评估业务配合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六)实行资产评估机构黑名单管理,对不能独立进行职业判断,与企业串通评估作价等,一律记入黑名单,不得从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企业的资产评估业务。



                 省国资委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