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

20.02.2017  09:13

 

国办发〔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对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落实措施。 (二)研究提出全国政务公开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年度工作重点。 (三)对全国政务公开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提出实施方案。 (四)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抓好政务公开工作任务落实,并加强督促检查。 (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杨 晶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 副组长:彭树杰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郭卫民  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     任贤良  中央网信办副主任     宁吉喆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沈晓明  教育部副部长     李 萌  科技部副部长     陈肇雄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傅政华  公安部副部长     高晓兵  民政部副部长     熊选国  司法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傅兴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易 军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小明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田学斌  水利部副部长     余欣荣  农业部副部长     高 燕  商务部副部长     杨志今  文化部副部长     崔 丽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陈尘肇  审计署副审计长     邹志武  海关总署副署长     王陆进  税务总局总会计师     马正其  工商总局副局长     梅克保  质检总局副局长     童 刚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徐绍川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滕佳材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     甘藏春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司局级负责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三、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四、工作规则 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会议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有关方面。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政务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积极参加领导小组有关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