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3年12月25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省民政厅厅长 吴旭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我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全省社会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改善民生、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托底保障功能。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以解决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为着眼点和落脚点,狠抓各项救助制度的建设落实,推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平稳健康发展。 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不懈努力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成效明显,初步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制度框架基本建立、操作程序科学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基本生活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有效落实,保障能力逐步提升。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国发〔2012〕45号文件精神,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协调省民政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过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协调,2013年11月6日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实施意见》突出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对低保对象认定条件、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等8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同时,《实施意见》重点强调了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强化绩效考核和严格责任追究等五项内容。在此基础上,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要求,省编办、省民政厅于11月20日下发了《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13〕147号),对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和《通知》的施行,将有效解决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力提升我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二)城乡低保扎实开展,托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省委、省政府连续7年将农村低保纳入省民生工程进行管理,并将城乡低保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县域经济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着力改善贫困群众的基本生活。一是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实现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二是在全国率先推行城市低保资金“以奖代补”分配办法,受到民政部、财政部肯定,已在全国推广。三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城乡低保绩效考核制度、资金预算执行情况逐级通报制度,出台了《安徽省城乡低保资金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四是在全国率先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了低保政策的公正实施。五是在全国率先对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建档(分成A、B、C三类)、分类管理、分类施保,将城市“三无人员”全部纳入A类对象增发低保金,有效保障和改善了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五年来,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城乡低保资金208亿元,累计救助城乡低保对象1.77亿人次。截至今年10月底,城乡低保救助对象292万人,平均低保标准城市375元、农村202.9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74%和135%;人均月补助水平城市303元、农村133元,分别比2008年增长了133%和183%。城市低保标准和补差额分别位居中部六省第2和第1位,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差额分别位居中部六省第2和第3位,提前完成了省政府“倍增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农村五保供养全面推进,集中供养机构快速发展。省政府将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强力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趋于稳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已纳入供养范围,供养条件不断改善,服务管理和供养水平不断提高。2007年以来,省级投入近40亿元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生活补助和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其中,2012年全省实际建设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项目297个,新增床位23500张;2013年,全省计划新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239所,新增床位20000张,至11月底已全部建成。全省五保供养人数43.8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16.53万人,分散供养27.36万人,集中供养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全省平均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271元,平均分散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166元,同比分别增长9.3%和16.1%。
(四)孤儿保障制度全面建立,儿童福利机构实现县级全覆盖。2011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通知》,全面建立孤儿保障制度,并在全国较早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全省共有孤儿及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6850人纳入保障范围。集中供养孤儿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600元。2012年以来,全省共安排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资金3.0376亿元,有效保障了孤儿和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2010年起,省财政投入2.27亿元,在全省新建61所县级社会儿童福利中心,在全国率先实现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全覆盖。《儿童福利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已经评审通过,即将以省地方标准发布。
(五)自然灾害救助机制不断完善,灾民安置及时稳妥。为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省政府加快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2010年3月省政府成立了省减灾救灾委员会,2012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修订了《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省、市、县形成了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了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相衔接的灾害救助制度,完善了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实现了日常减灾和应急救灾的有效结合。全省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网络初步建立,省级救灾物资除省救灾减灾中心存储外,在沿江、沿淮部分市、县设立了12个省级区域性救灾物资储备库和代储点。率先在全国出台了《关于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协议储备工作的指导意见》,基本保障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受灾群众得到第一批物资救助。《安徽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正式列入2013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论证类,开展了立法前期调研论证工作。2012年9月以来,共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3.64亿元,调拨416顶帐篷、196张折叠床、7500床(件)棉衣棉被等救灾物资,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30.3万人,帮助灾区重建住房11829户27088间。
(六)流浪乞讨救助服务网络初步建立,分类救助及时有效。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过问流浪乞讨救助管理工作,2011年和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1〕87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号),成立了省流浪乞讨救助指导中心,并将县级救助管理场所建设纳入民生工程,2013年底将实现县级救助管理场所全覆盖。各地努力提升救助能力,流浪乞讨救助网格化体系初步建立。今年以来,在全省范围开展了“接送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和以“传递温暖、关爱救助”为主题的宣传月活动。采取媒体联动、社会评议、志愿者参与、结对帮扶等形式,引导社会参与,提高工作透明度。在“接送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中,全省共帮助返校复学7000余人。2013年1—10月,全省共投入专项救助资金7780万元,累计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0万余人次,基本实现了对城镇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
(七)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创新,困难群众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十一五”期间,我省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在全国率先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建设,积极筹措资金,完善救助办法,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创新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的针对性、时效性逐步提高,救助办法更加人性化。一是救助水平提升。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零起付线。二是积极推开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救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三是在全国率先推广“一站式”即时结算新模式,部分地区实现了跨省结算,医疗救助工作更加规范、简便、快捷、高效。2012年,全省共实施城乡医疗救助303.5万人次,比2008年增长39%;累计支出医疗救助资金9.2亿元,是2008年的4倍。2013年1-9月,全省医疗救助工作惠及困难群众152.6万人次,同比增长28%;支出救助资金6.43亿元,增长13%。
(八)临时救助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救助工作全面展开。2009年,我省在全国较早做出制度性安排,推进了以解决低收入家庭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为主旨的临时救助工作。一是制度建设取得突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部署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了临时救助省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财政预算300万,福彩公益金700万),为临时救助覆盖全省打下了良好基础。二是救助范围扩大。由城乡低保对象扩大到低保边缘群体,并将常住非户籍人口和外来务工等流动人口纳入救助范围;三是审批程序简化。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救助,后补齐手续,提高了救助效率,提供了快捷高效的救助服务。2012年,共救助107927户,支出资金7229万元;2013年1—9月救助56342户(其中非当地常住户口1266户),支出资金4764万元,救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总之,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有力支持和监督下,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弱渐强、由强调建制到注重实施、由突出重点到全面覆盖、由关注数量到注重质量的发展过程,社会救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跃升。特别是自2007年省政府实施民生工程以来,先后将农村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城乡医疗救助、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等社会救助项目纳入省级民生工程管理,有力推进了项目的实施,确保了实施的效果。2012年,我省社会救助工作被国务院评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先进单位”。
二、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在社会救助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取得了许多实实在在的成果,多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也存在着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以及投入不够、能力不足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社会救助体系有待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自然灾害救助等单项救助制度虽已完善成型,但各项救助制度之间、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制度之间衔接不够,救助资源不足而且相对分散、独立,缺乏统一规划和有效整合,存在制度“碎片化”问题,社会救助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
二是社会救助制度尚需完善。一些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尚未突破,如精神病、艾滋病、传染病等特殊群体的管理,医疗救助能力难以满足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推进,救灾应急体系建设、保障能力、救灾科技含量和灾害管理基础的完善,孤儿保障范围的拓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手段提升,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部门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尽管通过部门协调推出了一些具体解决办法和措施,但还没有真正形成长效机制,与困难群众的需求还有差距。
三是救助资金仍需加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社会救助应以市、县地方政府投入为主。但有的地方重视向上级争取资金,政府自身责任却不到位,缺乏对救助工作应有的投入,如有的地方灾害救助标准偏低、灾后恢复重建水平不高,有的地方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投入不足,有的地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重建设轻管理,建后管养经费保障不够,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高等,影响了工作的开展。
四是能力建设亟待加强。随着社会救助制度建设加速推进,救助内容不断拓展,救助人数急剧增多,现有的社会救助保障体系已经难以适应工作需要。如基层社会救助人员不足,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公设备,影响了救助工作质量和政策落实效果。一些地方在低保受理、核查、评议、审核等环节上,由于人手和经费短缺,采取粗放式工作方式,简化工作程序,导致政策的执行力不够,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时有发生。
针对存在的问题,省政府高度重视,在广泛调研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已经或即将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以推动我省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社会政策要托底”;国务院国发〔2012〕45号文件和省政府皖政〔2013〕72号文件,对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社会救助工作的基本思路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社会政策的托底功能,加快推动社会救助创制创新,坚持统筹城市和农村,兼顾当前和长远,政府救助与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并举,突出重点,消除“盲点”,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保基本、可持续的社会救助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是加强整合衔接,统筹建设社会救助体系。形成坡度救助格局,解决困难群众各方面的救助需求。统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覆盖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中类似人员的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注重做好“零就业”家庭的失业救助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综合构建和完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失业、义务教育、住房、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在内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框架,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实现托底性民生保障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是明确功能定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近期,省政府将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同时督促市、县两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探讨制度建设的重点和方向,积极完善救助政策和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医改任务分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深入研究,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工作,积极推动五保供养服务机构转型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积极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社会保护制度;加快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实现部门信息共享,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努力把公平的事业办公平。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群众生活保障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加快建立适合我省省情的社会救助资金筹措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加大对我省社会救助资金转移支付的力度;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社会救助资金的补助力度;明确市县政府、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不同投入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形成对市县政府投入的有效督促激励机制,促进资金投入的常态化。同时,健全救助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促进区域之间、城乡之间社会救助事业均衡发展,形成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格局。
四是加强能力建设,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以省政府皖政〔2013〕72号文件出台为契机,着力推进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开展督查考核,督促市县政府落实文件要求,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同时,坚持建、管、用并重的原则,保障社会(儿童)福利院、光荣院、五保供养、流浪救助等机构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和运营经费,提高日常运营和维护经费标准,切实落实建后管养经费。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五是加强监督考评,落实各级政府管理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纪检、监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确保对象准确、资金安全、廉洁高效。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评价考核机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量化评价指标体系,明确考评周期和考评方式,促进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运行,提升制度整体效益。进一步强化市、县政府主体责任,督促市、县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确保救助体系建设整体推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专题审议,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关心和重视,也是对我们工作的监督和支持,必将有力推动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落实。在此,我们向省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将严格按照审议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
附件:
1.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3. 安徽省编办、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
4. 社会救助相关名词解释
附件1
近年来我省社会救助工作基本情况
一、城乡低保
我省城市低保与农村低保分别于1998年和2007年在全省全面建立,2007年底实现城乡全覆盖,实现了用制度保障全体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历史性突破。2008年到2012年,各级财政累计投入城乡低保资金208亿元,有效保障了近300万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
二、城市低保
2008年到2012年,全省平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15.43元/人•月提高到341.8元/人•月,增长了58.6%;月人均补助水平从130元提高到283元,增长了117.7%。
三、农村低保
2008年到2012年,全省平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86.33元/人•月提高到176.58元/人•月,增长了104.5%;人均补助水平从45.86元提高到124.06元,增长了270.5%。
四、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对城乡贫困群众给予医疗方面的资金支持和帮助,使其能够享有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保障制度。我省农村、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分别于2003年、2005年开始试点建制,到2006年实现了城乡全覆盖。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医疗救助取得了长足进展。
五、五保供养和社会(儿童)福利
我省五保供养工作于2007年纳入省政府民生工程,实现了五保供养工作的重大突破,供养标准和供养床位数逐年递增,有效保障了全省44万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和床位不断增加,孤儿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部分参考表格:
说明:救灾资金投入是以实际发生灾情为依据。
附件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3〕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水平
(一)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省民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收入核算和家庭财产评估办法。各地要合理制定并公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具体条件,形成完善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标准体系。
(二)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综合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测算方法,科学制定并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补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等机制。有条件的市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随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同步增长,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区域差距。
(三)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进一步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流程,规范操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推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窗口式”受理和“一厅式”服务,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的责任主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各地要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县级民政部门可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审批,促进审批过程的公开透明。严禁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公示。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内容、形式和时限等。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置统一的固定公示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并确保公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长期公示,逐步建立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和异议复核制度。公示中要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发放。各地要全面执行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最低生活保障金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确保最低生活保障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四)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由省民政部门牵头,整合相关资源,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核对信息。省、市、县三级要健全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规范工作流程,制定信息核对查询办法,加强政策宣传、业务指导、跨市信息核对和投诉举报核查等工作,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到“十二五”末,全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各地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服务,实行分类施保,定期跟踪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调整机制。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
(六)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各级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开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防止挤占、挪用、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各县(市、区)要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对备案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严格核查管理。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组织参与、评估、监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要通过完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七)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各地要设置并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核查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以市为单位设置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工作,推行专人负责、首问负责、限时办结、复查复核等制度,做到有诉必问、有访必复。省、市民政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重大信访事项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违规违纪事件,可会同信访等有关部门直接督办。
(八)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为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向低收入家庭拓展提供支撑。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各地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要,据实提出临时救助资金需求,由同级财政在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
(一)落实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机制,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省建立由省民政厅牵头,纪检(监察)、宣传、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审计、金融、保险、工商、税务、物价、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组成的社会救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建立相应机制,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社保、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扶贫开发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跨部门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等。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配备不少于1名专职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另外,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人员、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充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和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队伍整体素质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三)加大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城乡低保工作任务、管理和服务成本等因素,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据实核定本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予以保障。基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强化绩效考核。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将城乡低保工作能力建设、经费保障、保障水平情况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进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考核机制,采取“以奖代补”等措施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
(五)加强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纸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地要加大对“骗保”、“搭车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的查处力度,除追回骗取和虚报、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安机关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各地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6日
附件3
安徽省编办 安徽省民政厅
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
(皖编办〔2013〕147号)
各市、县(市、区)编办、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两级要明确机构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分别配备工作人员不超过4人和3人,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到“十二五”末,全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二、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相关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民政服务和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按照保障对象数量、动态管理工作量、工作程序、服务时效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配备工作人员。乡镇(街道)可通过在现有编制总额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等方式,配备2至5人。要保障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队伍整体素质和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安徽省编办 安徽省民政厅
2013年11月20日
附件4
社会救助相关名词解释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救助制度。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持有农业户口、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按照当地维持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设区的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县级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公布执行,有条件的市可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标准。
4.低保补差:对低保对象进行救助时实行差额补助,即低保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收入。
5.“以奖代补”:依据城乡低保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将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中的一部分以奖励的方式进行分配。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全国尚无统一的定义,目前我省所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为父母双方均因患精神性残疾、正在服刑、失踪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四类情况,导致父母双方均丧失抚养能力的儿童,比照孤儿保障政策予以救助。
7.医疗救助:通过各级政府提供支持对贫困人群中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群或者因病致贫的人群,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8.临时救助:政府对遭遇各种临时性、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9.“一站式”即时结算新模式: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所需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大病医疗等保险报销的同时,民政医疗救助与医保资金同步结算,救助对象出院只需支付剩余自付部分的“随来随治、随走随结”救助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