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含山褒禅山省级地质公园资格的函

04.01.2017  00:31
 

皖国土资函〔2016〕2119号

含山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地质遗迹资源,经省国土资源厅地质公园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批准含山褒禅山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含山县人民政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获得省级地质公园资格3年内,按照《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地质公园规划并发布实施,按照《安徽省地质公园建设标准》进行地质公园建设,如期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验收和正式命名。逾期不能完成地质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的,将取消其省级地质公园资格。

马鞍山市、含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质公园的规范管理,指导和协助地方政府按要求成立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按期完成地质公园建设的各项工作,为促进地质遗迹资源保护、普及地学文化知识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   含山褒禅山省级地质公园范围拐点坐标

 

 

201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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