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关于征求《安徽省粮油制品研发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19.12.2017  11:30

各市粮食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科技兴粮”战略实施,提升粮油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粮油加工转型升级,我局制定《安徽省粮油制品研发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请于12月22日上午下班前反馈省粮食局行业管理处。

联系人:杨国栋、戴玲

联系电话:0551-62870639、0551-62870637

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附件:安徽省粮油制品研发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粮食局

                                                                                                                        2017年12月19日

 

附件:

 

安徽省粮油制品研发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粮油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粮油加工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粮油制品研发基地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中的基础地位,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发基地建设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中心,以粮食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推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粮食产业经济新的增长点为主攻方向,围绕粮油精深加工、主食产业化、副产物综合利用,开发差异化、功能化、营养化、安全化和全谷物产品以及粮食质量检测、节粮减损、现代物流、粮机制造、信息化等重点领域,有效整合粮油加工科技资源,提升粮油加工集成创新与熟化应用的科研能力,满足粮油制品共性关键技术需求,形成集成度高、系统化强、能应用、可复制的粮油加工工程化技术研究与产业化应用平台,打造粮食科技成果集成示范基地、科技协同创新共同体和技术创新联盟。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自愿申报、梯次推进”的思路,在粮油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等方面在全省建设若干个粮油制品研发基地。支持基地购置研发装备与仪器,建设配套设施,完善技术研发等基础条件。经过努力,大幅提升粮油和主食加工创新能力,技术装备取得较大突破,加工过程节能减排成效明显,技术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为建设技术先进、竞争有力、服务高效的粮油加工技术创新体系夯实基础。

第四条   坚持需求导向,切实解决粮油制品共性关键技术、装备难题;坚持市场主体,支持以企业为主的各类经营主体、社会资本参与或独立建设粮油制品研发基地;坚持自主研发,充分利用自主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开展技术工程化研究和装备创制;坚持协同创新,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共建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开展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示范推广应用。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五条   研发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新建或改造粮油精深加工、主食加工、干燥(烘干)、保鲜和包装等加工(实验)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等配套设施和设备购置;

(二)按加工工艺及功能模块要求设计集成和创新关键技术及装备,开展设备性能测试与改进、选型设备适应与改进、进口设备吸收转化、工艺完善与优化、工艺路线自动控制系统改进、生产环节的节能减排、节本降耗、产品质量控制等技术集成研究与应用;

(三)建设必要的水、电、气、通风及制冷装置、污水处理、噪音处理、废气处理、废弃物处理等配套设施设备;

(四)根据现有基础和研发工作需要,建设科研用房及科研辅助用房、仓库及配套用房等。

第三章   建设条件

第六条   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强市场意识、现代生产经营理念和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的管理团队和技术带头人,能够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较高、产学研共同参与的技术创新队伍;

2.具有相应的科技研发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研发基地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配套保障;

3.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基础、特色和业绩;

4.具备较好的科技研发运作管理水平和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粮油(主食)主导产业规模和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6.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建设思路,建设方案切实可行。

7.落实必要的土地、规划、环评、节能等前置条件。

第四章 研发基地工作职责

第七条 研发基地主要承担粮油科技成果的熟化、组装、集成、配套研发任务,为粮油技术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开展科学研究提供场所和服务,构建基地与研发中心等的合作桥梁,是粮油科技成果迈向产业化、应用于实际生产的重要环节。研发基地建设项目单位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1.参与制定和执行粮食产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2.负责米、面制品中长期发展所需要的技术研发工作,研发科技项目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突出绿色健康的粮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3.负责米、面制品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技术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5.负责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和培训工作;

6.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7.负责有关粮食科技活动管理、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组织召开新技术方案评审和重大技术问题论证会;

8.创造良好的研发条件、工作条件和科研氛围,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9.研发成果除基地所在企业自用外,应积极有偿转让、推广应用。

第五章   研发基地组织管理

第八条   研发基地实行企业统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负责研发基地日常工作。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是研发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员是省内外合作院校、科研单位专家、教授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实行首席专家制,首席专家由正高级(或相当于)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并有较高的专业和科研水平、有较大影响力和较强组织协调能力。专家委员会其他成员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予以聘任。专家委员会要形成梯队结构,包括高、中、初级职称的专、兼职科研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能:为粮食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研发基地技术发展方向和重点研发项目,审核项目可行性方案、项目预算和项目计划,对产品定位、技术标准、质量安全等提供指导和解决方案。

第十条   研发基地下设项目研发部、技术推广部、综合管理部。

项目研发部负责米、面制品的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研究与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的管理。

技术推广部负责项目落地、测试、管理和控制工作,负责粮食科技信息采集、技术需求征集、前沿技术信息搜集等工作;协助项目研发部处理研发过程中出现的实验中试测试等问题;负责技术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负责米、面制品科技开发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制定研发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研发基地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负责人才管理、人力资源、外联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六章 研发基地运行

第十一条   研究开发项目的提出。每年初由研发基地结合粮食产业发展需求、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及承担企业自身特点,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确定米、面制品研发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优先顺序和开发推广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有关的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评定、奖励等。

第十二条   研发基地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工作,并对研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三条   研发项目由基地负责人或项目组负责人书面提出。项目应具有前瞻性、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所有项目按照项目选题—项目确定—编制研发计划—过程设计—过程确认—信息反馈—持续改进—成果评审鉴定—成果应用推广等开发管理程序进行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研发基地工作评估、检查和验收制度。对研发基地的工程建设和项目建设,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项目验收的办法,主要是对研发基地的年度建设进展情况、年度科研统计、经费预决算、建设质量、建设效益等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章   研发基地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省粮油制品研发基地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所在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上报文件;研发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研发基地发展规划及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审核、讨论意见;申报单位资质证书及近三年统计报表;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三)项目申报前,项目建设单位要与省市粮食部门就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材料要求等事项进行沟通,编制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条件基本具备后再行申报。

(四)建设项目的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省粮食局的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省粮食局组织专家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形成审核意见,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在省粮食局政务网上公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授牌。

第八章   工作保障

第十七条   组织保障。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和审批建设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前期建设指导、组织申报、建设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   运行管理。研发基地人员实行聘任制,项目实行合同制。充分发挥基地公共性、基础性作用,主动承担省粮食局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公共科研、技术对接、人才培养等任务,积极推进粮油科研成果示范推广和转化,主动服务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   政策支持。省粮食局协调省有关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支持研发基地构建产学研合作平台;支持企业积极申报“中国好粮油”、“安徽好粮油”示范单位建设;省粮食产业化发展基金、粮食产业化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研发基地建设和项目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项目研究、技术研发和人员培训,支持研发基地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着力提升服务粮食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经费筹措。研发基地的建设和研发经费实行多元化融资,建设和研发经费主要由承办企业投入。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研发实际需要在年度计划中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科技研发经费,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鼓励参与研发基地合作建设的科研院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投资入股。研发基地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他企业、单位的研究项目、课题,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拓宽资金收入渠道、增加科技投入。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落实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按照“谁研究、谁收益”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确定项目成果和相关的收益,项目所产生的专利、技术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及与技术开发内容有关的著作权属于中心、项目责任方和合作方共同所有,其排名顺序按各方的实际投入及具体贡献程度商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监管。加强前期工作、实施、运行、成效等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研发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实行退出机制。对于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研发基地将增加经费投入,在科研项目上给予重点支持;对于重建轻管、运行不畅、设施闲置、绩效不佳、无重大成果产出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建设管理不达标的研发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达标的,公告退出并予以摘牌。对已授牌如发现弄虚作假的,直接公告退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安徽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