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评审的通知

11.08.2015  10:50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有关要求,发挥各类学校普及教育与研究创新优势,引领青少年学生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提供更为广阔的传承平台,经研究,省文化厅决定在全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学校,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个方可申报:

(一)连续两年以上围绕某一项或多项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传习教育活动;

(二)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专门制定年度保护规划,并具体落实;

(三)长期聘任省级以上(含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开展传承教育活动;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考评机制,并有经费保障;

(五)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案、教材,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有关课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理论研究,并取得显著成效;

(六)连续两年以上,定期组织学生参加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社会调研活动;

(七)配合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文化遗产日、非物质文化遗产走进美好乡村等社会活动。

二、评审程序

(一)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符合申报条件的非遗教育传习基地进行初步考察论证之后,统一向省文化厅推荐,提交申报材料;中直、省直单位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至省文化厅。

(二)省文化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组织专家对各市(省直管县)及中直、省直单位推荐申报的非遗教育传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

(三)省文化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综合论证及评审。

(四)省文化厅对安徽省非遗教育传习基地拟入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天。

(五)省文化厅公布安徽省非遗教育传习基地,颁发标牌和证书。

三、申报材料

(一)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中直、省直单位申报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的报告。

(二)申报表:内容应包括该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活动开展情况、5年教育传习计划等(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申报单位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能反映学校开展非遗教育传习活动的照片或视频(照片5张,1000万像素以上,附文字说明;视频为高清DVD光盘)。

(五)其它能说明该申报单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做好沟通。 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与本行政区内各类学校进行沟通、考察,特别是对一些中直、省直属高校,及时做好信息转达工作。

(二)精心组织,及时报送。 指导编制申报书,做好推荐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与报送工作。2015年10月15日前,各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合肥市安庆路268号省博物馆院内安徽省非遗保护中心保护部,申报材料电子版一并发送至省文化厅非遗处邮箱。

 

联 系 人:省文化厅非遗处  左金刚

省非遗保护中心  支云秀

联系电话:0551—63608275      62843697

传      真:0551—6360827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邮      编:230022

特此通知。

 

附件: 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传习基地申报表

 

 

 

安徽省文化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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