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修订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 11种情形可免费服务

19.07.2017  00:02

  中安在线讯 从本月起,经济困难当事人需要办理与请求国家赔偿、赡养费等事项有关的公证,只要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就有望获得免费公证服务。7月18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省司法厅修订通过了《安徽省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对11种情形的困难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援助。

  据了解,为充分发挥公证服务为民的职能作用,2009年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公证法律援助管理办法》,指导公证机构认真履行公证法律援助职责,切实为困难群体提供优质公证法律援助服务。全省公证机构每年平均办理各类公证法律援助案件1500件左右,公证员人均办理公证法律援助案件3.75件左右。此次修订结合公证行业的工作特点,严格按照今年1月开始实施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公证法律援助范围。

  《办法》规定的11种公证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以及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主张民事权益的。

  符合这11种情形,当事人申请公证法律援助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援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后依法作出决定。公证当事人未主动提出公证法律援助申请,但公证机构审查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法援申请,并提供帮助和指导。 为了把有限的公证法律援助资源,给予真正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体,根据《办法》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应享有的公证法律援助的,公证机构一经发现就会及时通报给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并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决定是否继续办理,体现了公证法律援助的公平、公正。(记者 汪乔 通讯员 彭继友)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记者 汪乔 通讯员 彭继友      编辑:毛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