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责配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 环保部门负责人将带头应诉

22.08.2017  10:32

  日前,省环保厅就如何做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主动接受司法监督,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认真执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收到检察建议书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组织人员对照检察建议书指出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对于已经履行职责的,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对于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使职权的,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通知指出,一旦作为被诉对象,要认真做好各项应诉准备,参加应诉时,单位负责人要带头出庭应诉,并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类型和特点,确定答辩重点,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法院裁判生效后,必须依法自觉履行。

  据了解,省环保厅将与省检察院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联系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