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09.12.2015  10:36

为规范辖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和典当企业经营活动,进一步打击民间非法投融资行为,现将亳州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且与和典当行经营范围及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融资租赁和典当行经营范围

(一)融资租赁经营范围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  (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的行为。经国家税务总局和商务部批准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及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典当行经营范围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 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典当行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业务;(五)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二、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

2.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

3.有价 证券 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4.同业拆借业务;

5.未经中国 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6.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二)典当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不准非法集资;

2.不准吸收社会存款;

3.不准无抵押放款;

4.不准超范围经营;

5.不准超比例放款;

6.不超额收取息费;

7.不违规处理绝当品;

8.不准虚假开具或不开具当票;

9.不准虚报、漏报统计数据;

10.不准出租、出借、倒卖经营许可证。

11.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经安徽省商务厅批准,亳州市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和典当行信息表(见附件)

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发现以下公司有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或其他未经批准的机构违法经营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请拨打监督电话:

市金融办:0558-5555979;

市商务局:0558-5555265;

市公安局经侦支队:0558-5233218。

 

附件:全市融资租赁和典当公司信息表

 

     

全市融资租赁和典当企业信息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