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公共服务做“加法” 中介服务做“减法”

03.12.2016  05:38

     中安在线讯 近日,省政府分别印发《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安徽省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的通知》,正式公布实施省级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记者从11月30日召开的省政府发布会上获悉,两个新型服务清单建设实行省级先行、市县压茬推进的办法,总体分两个阶段进行:今年11月份,省级和亳州、蚌埠、阜阳、马鞍山、铜陵、池州6个先行先试整体推进市公布运行;2017年,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服务清单和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公共服务做加法 中介服务做减法

  据悉,我省两个新型服务清单建设将继续发挥我省清单制度建设排头兵作用,确保既符合中央精神,又符合安徽实际,切实管用有效,倒逼服务行为和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推进权责清单制度落地生效,让社会公众享有更多的“放管服”改革获得感。

  在实施中,将坚持公共服务做加法,公开应该提供服务的事项,接受社会监督,把服务转化为应尽的义务,重在加强政府责任,突出关注社会民生;中介服务做减法,减少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重在减轻企业负担,突出聚焦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省级公共服务清单新增2505项

  公共服务清单,将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的公共服务全部纳入范围,逐项列明服务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实施单位等,同时与服务事项一一对应编制服务指南,列明承办机构、所需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方便企业群众查询办事。公共服务事项梳理,不仅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明确的“端菜型”事项列入清单,还将会议纪要、公开承诺、告知书,以及回应社会需求已经提供的“点菜型”事项列入清单,做到全方位清理、不丢不漏。省级68家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共890个实施主体,初始上报公共服务事项1850项,经审核,新增2505项,最终确定服务事项4355项。

   省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精简42.7%

  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将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所有10类行政权力涉及的技术审查、评估、检验、检测等各类中介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范围,逐项列明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对应权力事项,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资质依据、收费标准等。中介服务事项梳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取消一批、转换一批、规范(下放)一批”的办法,分为“行政相对人委托”和“行政机关委托”两大类,做到全口径梳理、分类处置:围绕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清理规范由企业承担费用的中介服务;围绕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履职行为,清理规范由政府部门承担费用的中介服务;围绕打造阳光中介,清理规范中介机构资质条件。省级50家列入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的单位,初始上报中介服务事项344项,经审核,取消76项、规范(下放)71项,保留197项(转换35项),精简42.7%。

   便民利民 服务事项全覆盖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两个新型服务清单建设实行省级先行、市县压茬推进的办法,总体分两个阶段进行:今年11月份,亳州、蚌埠、阜阳、马鞍山、铜陵、池州等6个先行先试整体推进市与省级同步探索、同步推进、同步完成,同步公布各市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7年,全面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公共服务清单和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据安徽省编办主任郭本纯介绍,从全国面上情况比较看,我省两个新型服务清单建设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公共服务和中介服务清单同步建设、率先建成,走在全国前列;二是建立全方位公共服务清单和全口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实现服务事项的全覆盖,在全国具有首创性;三是省市县统筹联动、上下衔接、同步探索,具有更强的推广复制性。

  据介绍,我省在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建设中,将本着依法依规的原则,全面梳理与行政权力相关的中介服务和应当提供的公共服务,消除服务盲区,实现公共服务全覆盖,做到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进清单、清单之外无中介”。同时,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明确标准时限,列明实施主体,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便民利民。此外,坚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实现服务全过程公开透明和服务的可追溯、可核查,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开透明。

   加大问责、追责力度解决“堵点 痛点 难点”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保证两个新型服务清单落地生效,省政府明确要求在两个新型服务清单的落实措施上坚持“政府端菜”和“群众点菜”双向发力:凡取消、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权力的行使条件;凡规范(下放)的中介服务事项,行政机关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政相对人可按照要求自行提供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实施。

  省政府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建立公共服务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问责、追责力度,防止不作为、乱作为,着力解决公共服务“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要求取消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或限额管理规定,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