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颁布实施《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09.12.2016  00:35
        为抓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经安徽省公安厅积极推动,2016年10月19日,安徽省政府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安徽省公安厅开展了《管理办法》的立法工作。《管理办法》在前期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市政府、部分县、乡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和预审会等工作的基础上,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并经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多轮修改、完善后编制完成。
  《管理办法》主要对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等进行规范,为公安机关开展公共安全视频防控建设联网应用工作提供法规支撑。一是强化统筹规划。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政府组织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利用、整合已有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避免重复建设。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将系统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将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公安机关负责对系统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文化、商务、水利、民政、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安装范围和建设主体。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系统的安装范围和禁止安装系统的场所和部位。明确了不同类型系统的建设、维护主体并设立系统建设验收和拆除备案等制度。四是规范系统使用管理。明确了有权使用系统的单位和部门,规范了可以使用系统的行为和使用程序,并对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及其监看、管理、维护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同时,《管理办法》还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管理办法》的出台,弥补了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法治空白,对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