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监控录像至少保存3个月

24.02.2018  23:05

民政部昨天(23日)就日前起草的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儿童福利机构是指民政部门举办的,为依法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的机构,包括按照事业法人登记的儿童福利院、设有儿童部的社会福利院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楼道、食堂等公共区域、观察室及婴幼儿居室等特殊区域安装具有存储功能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个月,载有特殊、重要资料的存储介质应当归档保存;应当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对患病等特殊状况儿童重点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