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健康扶贫工程 提升农村贫困残疾人健康水平

23.06.2016  17:56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指导意见》明确,在医疗保障方面,农村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财政给予补贴;2016年新农合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通过逐步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等,实施更加精准的支付政策;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患者,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在分类救治方面,优先为农村贫困人口建立健康档案和健康卡,提供签约服务;以县为单位,对需要治疗的大病和慢性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能一次性治愈的,组织专家集中力量实施治疗,2016年起选择疾病负担较重、社会影响较大、疗效确切的大病进行集中救治,制订诊疗方案,明确临床路径,控制治疗费用,减轻贫困大病患者费用负担,需要住院维持治疗的,由就近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实施治疗。在诊疗服务方面,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在出院时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指导意见》对残疾人康复提出明确要求,在医疗康复方面,强调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要长期治疗和康复的,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上级医疗机构指导下实施治疗和康复管理;实施光明工程,为农村贫困白内障患者提供救治。在康复服务方面,强调对贫困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加强县级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基层康复服务能力,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有效衔接、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为农村贫困残疾人提供精准康复服务。《指导意见》同时强调,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推动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中国残联将与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等部门共同核实核准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情况,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加强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各级残联将与当地卫生计生、民政、扶贫办等部门加强协作,将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争取和落实相关保障政策,确保农村贫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康复服务。     来源:中国残联康复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