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

30.08.2017  01:16
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意见》《精准扶贫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日前,省档案局、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我省精准扶贫工作实际,明确了我省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中各部门的责任担当,对健全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运行机制、优化管理措施及规范档案信息的管理利用等方面提出进一步要求。

      《实施意见》指出,精准扶贫档案数量庞大、内容丰富、范围广泛、载体多样,是对精准扶贫工作客观、真实、全面的反映,记录了贫困县摘帽、贫困村出列、贫困户脱贫的全过程,是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成果,是检验扶贫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档案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保存和利用价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档案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攻坚意识、精准意识和创新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精准扶贫档案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利用高效。

      《实施意见》明确,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要把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流程和内容,实行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促进精准扶贫档案工作与精准扶贫工作同步发展。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进,做好服务,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各类精准扶贫档案。贫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保障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经费,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和档案安全保管。

      《实施意见》强调,各贫困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牵头人,扶贫办(局)、档案、教育、医疗卫生、社保、金融、党建等部门为成员的精准扶贫档案工作联席会,统筹精准扶贫档案工作,形成扶贫办(局)主导并组织实施、档案局协助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各成员单位配合并积极参与,合力推进的精准扶贫档案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应将精准扶贫档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扶贫办(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承办机构的目标考核和相关人员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明确一把手负总责,确定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各级扶贫办(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担当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明确档案验收合格为开展精准扶贫验收工作的必备条件。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扶贫办(局)要建立健全精准扶贫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有效地开展对档案管理措施建设的精准指导,切实解决好精准扶贫工作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移交、鉴定、销毁、编研利用及库房管理等工作中的具体业务问题。各单位要在积极推进各项精准扶贫工作有序开展的同时,确保精准扶贫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在实际工作中,既要重视精准扶贫档案的开发利用,促进资源信息互通共享,又要确保档案安全保密,规范查阅、使用和信息公开,防止档案信息违规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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