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监管“加减法” 激发国企内生动力

24.09.2015  15:45

          2015年9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开启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篇章。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几轮的国企改革,我国国有企业规模和效益均大幅提升,进入世界500强的数量也已经是世界第二,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企业规模不断增长的背后,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品牌影响力、全球竞争力距离跨国巨头仍然有较大差距,“官僚气息重、市场反应慢、决策效率低”等内部管理上的顽疾也长期存在,“内部人控制、权力滥用”等问题,也让国企经常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

意见》指出,增强活力是搞好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坚持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相结合。到2020年,培养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意见》要求,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回顾历史,我国国企改革已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始于 1978 年,国企从计划经济模式转向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二个阶段始于1993年,国企通过兼并重组、下岗分流和债转股等措施,提高了盈利能力,开始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第三阶段始于2003 年,国企进行了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的现代产权制度改革;第四阶段始于2013年,以此次《意见》的发布为标志。

仔细研读《意见》全文,继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将是下一步国企改革的重点推动方向,也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必然路径。其中,做好国企监管上的“加减法”,破除过去“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通病,真正实现增强活力与强化监管的有效结合,对于实现国企改革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有人担心,强化国有企业的监管,尤其是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是走“回头路”,会让国有企业回到计划经济时代,扼杀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从产权属性上来说,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其财产属性是全民所有,其效益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也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尤其是高管人员的监管,都要比私营企业的职业经理人有更高的要求,不仅是业务、经营能力上的要求,也包括价值理念、道德品质上的要求。

从欧洲、东亚等国家和地区等国有企业的实践上来说,也是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监管体系,其核心就是防止内部人控制、权力滥用。此次《意见》的第三章“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第六章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都有了更为细化的要求,一方面在公司治理层面,要求“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严禁将公款用于个人支出”,从内部监管上要“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另一方面在外部监管上,更是多管齐下,要求“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创新方式,共享资源,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只有实现内外部有效的监管,才能让高效的组织构架、管理模式发挥协同效应,并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从国企自身运营层面上来说,强化监管也不是多了个“恶婆婆”,而是厘清监管的边界,纠偏过去对于国企监管“缺位和错位”的问题,既保证国企运营上的公平公正,又能真正实现政企分离,让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以国有资本管理公司设立为例,将国企监管由政府—企业的两层管理架构,转变为政府—资本运营公司—企业的三层管理架构,改革后国资管理部门不再是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而是市场的管理者和市场次序的维护者,这一监管角色的转变,就是要“不缺位、不越位”,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有效实行了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使国有企业更多地能够按照相关法律和市场竞争的要求,实现自主决策经营和高效运作。如果说强化监管的“紧箍咒”是做加法,那么这里就是做减法。

新加坡淡马锡的成功,证明了国有企业完全可以做到跟私营企业一样有效率。其成功经验之一就是,只考虑推动旗下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不介入日常经营和商业决策,强调长期回报而非短期利益,强调员工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通过监管上的“加减法”,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出,相信能够以一套科学、严格、有效率的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业绩考核体系,最大程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最大程度地发挥员工特长和潜力,从而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和内生增长动力。

责编: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