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28.12.2015  11:42

 

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强化“四个共同”机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202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严格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立机制

      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依法治粮新形势下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必然要求,是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践行“三严三实”的具体体现,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细化明确定点、启动、收购、验收、储存和出库等环节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工作协调会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解决矛盾问题;建立督查巡查抽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粮食收购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做到监管不留死角,压力层层传导;建立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守法诚信状况挂钩机制,客观公正评价,实行分类监管,鼓励诚信,惩戒失信,促进行业风清气正。

      二、加大力度,严查违规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检查职责,在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监管工作中主动牵头,联合价格、市场监督、农发行、中储粮等部门或单位开展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各地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秋粮收购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任何形式“人情粮”、“打白条”、“压级压价”坑农害农以及“转圈粮”、“出库难”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绝不姑息手软。对违规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和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违规的社会企业,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规情节轻重限制直至禁止其从事政策性业务,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涉嫌犯罪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局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的暂行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落实责任,规范执法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规范建立执法卷宗,切实提高执法专业化、规范化水准,不断提高执法的公信力。省粮食局将继续加强对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层级监督,指导、督促市、县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购销市场监管责任。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处理本辖区范围内的涉粮举报案件;对全省范围内的重大举报案件,由省粮食局直接组织核查。对因失察或执法出现严重偏差而发生重大违规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执法人员责任。各地涉粮案件查办情况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评估各地粮食流通秩序的重要依据。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

中储粮安徽分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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