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全力协助执行 促和解买卖纠纷

07.06.2016  22:58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6月3日,太湖县弥陀人民法庭干警全力协助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圆满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受到兄弟法院的高度赞扬。

  6月3日上午,天降大雨。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执行局一行来到弥陀法庭辖区执行公务。考虑到对地理环境不熟悉,风土人情不了解,加之本地方言难懂,沟通困难等不利因素,执行干警来到弥陀法庭请求协助执行。弥陀法庭负责人接到请求后,迅速安排两名干警协助执行。

  执行案件是合肥某工程机械公司申请执行詹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詹某以按揭方式从某工程机械公司购买铲车一台,在支付部分价款后,詹某未按约定支付按揭价款,某工程机械公司遂起诉詹某,经调解结案后,詹某仍未按期履行法定义务。某工程机械公司遂向瑶海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詹某仍表示无力支付,瑶海区法院决定对詹某所购买的铲车采取扣押措施。但詹某称铲车系詹某与余某等五人合伙出资,由詹某出面以其名义从某工程机械公司所购买,现余某等人与詹某因合伙事务产生矛盾,余某将铲车开走停放在其家门前。

  两地法官一起分析案情后,感觉案情看似简单,实则矛盾错综复杂,决定先试探一下余某对法院采取扣押措施的态度,充分了解案情,再见机行事。为预防突发情况,法庭干警联络弥陀派出所民警一起前往余某家中。待法官向余某说明情况后,余某及其亲属情绪激动,对抗情绪强烈,并扬言将铲车烧毁。法庭干警及时对余某及其亲属进行劝解,待其情绪平稳后,充分听取其意见,了解纠纷原因。通过了解得知,该铲车确系詹某与余某等五人合伙出资购买,出资额共六份,余某出资两份,其他四人每人一份,铲车购买后由詹某负责经营,后余某等人认为詹某擅自从经营过程中盈利,且合伙未进行清算,余某认为其损失最大,故将铲车扣留。法官向余某说明铲车系詹某出面以个人名义与某工程机械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购买,根据合同约定,在詹某未付清按揭款前,该铲车所有权仍归某工程机械公司所有,在詹某无力支付价款的情形下,法院依法采取扣押措施并无不当,合伙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但不能对抗法院的执行。但余某仍坚持不同意法院将铲车拖走,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弥陀法庭干警与瑶海区法院执行法官商议后一致认为如果贸然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引发余某等人的对抗,局面难以控制。如果能够劝说余某等合伙人共同继续出资,将剩余价款支付完毕是一种最为妥当的方案。法庭干警从执行过程中发现余某及其亲属虽对抗情绪强烈,但并非不讲道理,另考虑到余某可能有排外的心理,遂向瑶海区法院法官建议,由法庭干警单独去做余某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这样余某可能更容易接受,瑶海法院法官接受了建议。

  下午,弥陀法庭干警在做余某思想工作的同时,帮其联系出资购买铲车的其他合伙人,并向他们说明铲车面临法院扣押的情况,征询他们的意见,最后除余某外其他合伙人均表示不愿意继续出资,放弃铲车的份额。余某通过与家人商议后,同意个人出资支付铲车剩余价款,取得铲车所有权。执行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多,最后余某与詹某及某工程机械公司达成一致和解协议,这起执行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今年以来,太湖法院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严格公正司法,以“两学一做”推动审判执行工作,以审判执行工作效果检验“两学一做”成效,进一步推动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