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1.2018  09:31

各市、县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委会、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为适应粮食质量监管要求,进一步调动承储企业积极性,降低粮食储备成本,提高储备运行效率,安徽省粮食局、安徽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粮食局   安徽省财政厅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2017年12月29日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下同)的轮换管理,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结构优化、布局合理,根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省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按照省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当年产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业务。

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证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粮食局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达;

(二)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竞价销售、轮入采购工作;

(三)负责统计省级储备粮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轮入验收结果进行抽查;

(四)负责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的清算。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储备粮利息、费用以及轮换价差等费用补贴进行审核并及时拨付,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发放和收回省级储备粮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 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组织指导辖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省级储备粮轮换预验收和验收工作,并将辖区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书面报告省粮食局。

第八条 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二)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三)建立省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按时报送省级储备粮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四)依法接受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下达到有关市、县(区)。省级储备粮实行先入先出、均衡轮换的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40%。

第十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以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3-4年、稻谷2-3年、食用植物油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对检测认定为“轻度不宜存”粮食,必须在当年进行轮换,对检测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粮食,必须立即进行轮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承储企业可向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向省粮食局提出申请。经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分为同品种轮换、不同品种轮换、同库点轮换和不同库点轮换等。轮换方式可以采取先销后购,也可以采取“购销统一、价差锁定、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在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条件下,省级储备粮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最低收购价挂牌收购;如果没有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省级储备粮轮入可以由承储企业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指定价格挂牌收购,也可以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轮出原则上通过有资质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竞价销售,销售货款全额回笼至农发行账户。受委托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通过网络公示省级储备粮质量指标清单,有意向竞买的企业可以凭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开具的看样单,提前实地查看标的实物质量情况,承储企业应该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省级储备粮拍卖底价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共同确定。省级储备粮拍卖超过3次仍然流标,并且同一批次省级储备粮拍卖成交率超过70%,没成交的粮食可以由承储企业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核定的价格自行销售。如核定价格低于入库成本,省粮食局协助省财政厅及时拨付价差亏损。承储企业必须及时将销售回笼款及省财政拨付的价差亏损资金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完成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后,要逐级书面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轮入粮食数量、质量的验收。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所有出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检验方法进行原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小麦为真菌毒素、稻谷为重金属、油脂为抗氧化剂)检验。轮入的省级储备粮在入库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检测,轮出的省级储备粮在公开拍卖前完成检测。

第十八条 轮入的省级储备粮质量必须达到国标三等以上(含三等),食用植物油必须达到国标四级以上(含四级)。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就地划转为商品粮,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自负盈亏。省级储备粮在正常储存年限内不得出现“不宜存”情况。

第十九条 轮出的省级储备粮质量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委托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并在拍卖前对外公布。水分、杂质等指标超过或低于国家标准的,依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进行增扣量。

第五章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条 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承储企业挂牌收购入库成本为指定价格(含等级差)加上入库费用。如果验收等级高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实际收购等级核算;如果验收等级低于实际收购等级,按照验收等级核算。公开招标采购入库成本为中标价格,不再补贴入库费用。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和动用差价亏损据实拨补,价差收入上交省财政。省级储备粮在储存周期内的合理损耗暂按0.2%核减,统一计入轮换价差。保管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粮食每年94元/吨,食用植物油240元/吨;粮食入库费用40元/吨,出库费用20元/吨,食用植物油不补贴出入库费用。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大科学保粮投入,加强储备粮管理,省级储备粮出库时保持较好品质,轮换取得较好效益的承储企业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为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轮出销售均价高于全省同批次、同品种、同年度粮食平均轮出销售价格部分的60%。

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给予处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省级储备粮承储计划,三年内不再安排。同时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省级储备粮;

(二)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

(三)擅自变更省级储备粮品种或储存地点;

(四)不按规定增扣量或省级储备粮数量短少超过2%以上;

(五)省级储备粮轮入以陈顶新、以次充好;

(六)省级储备粮轮出连续2个轮换周期流拍导致自行销售;

(七)虚报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骗取补贴;

(八)挤占挪用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资金;

(九)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5月28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印发的《安徽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皖粮调联〔2007〕9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