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30.06.2015  12:3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门户网站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7月13日。

  根据意见稿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0%。养老基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意见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为了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益水平,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推进基金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要求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email protected];财政部[email protected]

  二、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基金监督司,邮编:100716);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社会保障司,邮编:100820)。请在信封上注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7月13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5年6月29日

责编:李新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