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探讨

06.01.2016  03:30

      随着社会对国家审计信息需求的提高,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已成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审计信息。2006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条增加了第二款“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机关往往成为“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信息提供者,然而信息通常直接来源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真实性很难保证。

      一、审计整改不到位的原因

      近几年的审计工作中发现,有的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提出的必须纠正的事项一拖再拖,不愿改正,这种对审计决定的执行不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产生审计风险或导致审计失败的隐患,所以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主要有几方面的原因:

      (一)审计整改缺乏监督机制。审计整改包括审计决定事项和非审计决定事项的整改。对于审计决定事项属于强制性整改事项,有《审计法实施条例》作为保证,被审计单位必须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也可以在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于非审计决定事项,目前国家没有法规要求强制整改或将有关审计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也没有法规来规定由哪个单位来督促、检查审计整改情况。对于拒绝整改的有关单位,也缺乏责任追究机制。

      (二)审计决定书涉及的个别事项超越审计权限。审计决定书中涉及非被审计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事项,超越了审计权限,不具有执行力。审计决定书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的法律文书,为被审计单位直接设定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仅对被审计单位具有法律执行力。审计报告中指出的有关整改问题事项缺乏法律执行力。

      (三)审计报告作为审计结果的最终载体和全面反映,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执行力。尤其是对于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和非被审计单位的事项。目前,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涉及税收、罚没和上缴财政专户款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一般不作出审计决定;对于所延伸检查的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等问题,由于这些并非被审计单位,而导致审计报告中指出的相关需整改事项缺乏法律执行力。

      (四)客观环境影响审计决定执行力度。审计决定事项往往不是仅涉及被审计单位的单一事项,其执行的过程中还受地方政府的财力、其他单位和个人等客观环境影响。如:由于财政安排资金不足,个别地方政府部门挪用其他项目资金用于审计整改和执行审计决定。

      二、促进审计整改的几点探讨

      (一)树立权威抓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中加以披露,并在与相关单位交换意见时,明确要求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同时抓好审计回访制度,每一个项目都要对整改情况定期进行回访,收集资料,做好回访记录。通过加大对审计整改的监督力度,审计整改工作逐步得到了被审计单位的重视,单位主动将整改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反馈给审计部门。

      (二)依靠政府促整改。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由政府牵头,加大审计整改的落实力度。每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政府后,政府召集相关部门,就审计所披露的问题,统一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改的时间、内容、方式,明确责任,在适当时候以政府新闻发言人名义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通过规范促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系统性的、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限于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身进行整改,还通过举办行业或系统内单位负责人及财会人员培训班等形式,解剖案例,一方面普及审计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强化警示教育,扩大审计成果和影响,完善审计整改机制,放大审计效应,做到监督和预防并重。

      (四)强抓质量带整改。把审计整改的落实情况作为项目质量考核的一个重要因素。要求每一个项目都要有审计整改情况记录,并归入审计档案。通过这种方法,强化审计人员促整改的意识,推动工作的开展,提高审计质量。同时制定《审计回访制度》,试行审计回访通知和报告制度。

信息来源:审议参考2012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