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胸牌站闹市侮辱他人 为名誉打官司仅索一元

02.11.2014  12:02

  本是合作伙伴,没想到因为合同纠纷,就到县城闹市区举牌游街,使用侮辱和诽谤性的文字贬损对方。近日,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王某和周某本来是一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生意伙伴,后来双方约定,周某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王某,协议签字后,王某按照协议向周某支付了转让款。

  此后,周某认为协议不公,要求作废。双方经过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周某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却在县城挂牌游街,称自己被王某诈骗,然后将图片传到当地市民论坛,数处使用明显带有侮辱、诽谤等贬损性言辞。

  随后,王某以周某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胸前悬挂侮辱性字牌在县城主要商业区站街的行为,造成王某名誉权受损,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因此法院判决周某立即停止侵犯王某名誉权的行为,并支持了王某要求周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元的要求。(通讯员张玲肖鹏记者纪在学)(安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