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禁做机动车停车场

30.09.2017  22:45

危险品仓库限期迁出或转移出人口密集区

晨报讯 9月29日,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明确,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 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条例明确,学校、幼儿园等教学单位和科研机构应当保证教学研究和 生活 设施符合安全标准,加强安全 教育 和管理,组织应急演练。

除教学研究活动外,学校、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活动,不得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禁止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

若违反规定,学校、幼儿园除教学研究活动外,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教学场所作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或者将正常使用的教学场所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品仓库 限期迁出或转移出人口密集区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改造规划,限期迁出或转移。

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应当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已建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矿山、尾矿库等危险区域的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安全认证、检测机构 不得出租、出借资质

安全生产法》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同时,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质或者资格;不得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不得出具严重失实或者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若违反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或有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举报。收到报告、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为报告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江淮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