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发布

30.09.2014  11:16

      9月29日,《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近日联合发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引人注意的是,《办法》中将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由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每千字30元—100元提高到80元—300元,而原创作品的版税率并未提高,依然为3%—10%。《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15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作者强烈呼吁国家版权局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幅度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等情况,对稿酬标准做相应调整。2013年9月,国家版权局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反复论证、测算、修改,在履行了一系列立法程序后最终出台了本《办法》。
      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强调,《办法》坚持了《规定》以指导性为主、指令性为辅的原则,既有强制性的也有非强制性的内容。其中,《办法》对于报刊转载、摘编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要求必须适用《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办法》同样适用于数字等领域。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 http://data.chinaxwcb.com/epaper2014/epaper/d5873/d3b/201409/494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