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佛教协会:关于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不良影响的通知

28.06.2018  03: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

  当前,我国佛教发展总体良好,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佛教领域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其中商业化问题最为社会关注。去年11月,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二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治理佛教道教商业化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宗发〔2017〕88号)指出,商业化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会影响佛教的健康传承发展,还会败坏社会风气,引发权力寻租、灰色交易等腐败行为。   当前我国佛教始终坚持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为新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航程贡献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佛教长期受益于市场经济才保持健康发展的局面,因此佛教并不反对合法的商业经营和规范的市场经济行为。作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实体,佛教活动场所要维持基本的生存也不能完全超脱于经济活动之外。但佛教反对通过所谓商业化的包装炒作和市场化运作,借教敛财,以教牟利,将佛教庸俗化、世俗化、娱乐化,以物欲扰乱人们纯朴心性,以商业搞乱寺院清净氛围。佛教界如不加以有力抵制,势必严重侵蚀佛教健康肌体,损害佛教清净庄严的形象。这样既违背佛教本怀,也削弱中国传统文化基础,更与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应高度重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将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当地佛教活动场所、佛教院校和佛教教职人员学习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及十二部门文件精神,自觉抵制商业化不良影响。具体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主要是指商业资本等非宗教主体介入佛教领域,将佛教寺院、佛教活动或者某些佛教教义等变为牟利工具,赚取经济利益。其本质是社会上的物质主义、功利主义、享乐主义在佛教领域的反映和表现。商业化问题的突出表现包括:一些地方搞“宗教搭台、经济唱戏”,以发展旅游产业、带动经济发展为由,围绕寺院设置景区,出售高价门票,引起社会诟病,损害佛教形象。或投资建造寺院、违规滥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打着佛教文化的旗号牟取经济利益。一些组织或个人投资或承包经营佛教活动场所,以“股份制”“中外合资”“租赁承包”“分红提成”等方式对佛教活动场所进行商业运作并获取经济利益,甚至将佛教活动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或进行资本运作,或以佛教名山名义上市。一些非宗教活动场所或组织,非法开展宗教活动,违法违规设置功德箱,收取宗教性捐献,以教牟利;甚至雇佣假僧假道,乃至通过引诱、欺骗、胁迫游客烧高香等手段牟取暴利。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违背党和政府的宗教政策法规,侵害佛教界合法权益和信教群众宗教感情,损害佛教清净庄严形象,严重危害佛教健康传承发展,败坏社会风气。各地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教职人员应正确认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本质、突出表现、严重危害,自觉抵制商业化问题不良影响,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   二、持之以恒加强佛教教风建设。各地佛教界要始终坚持以戒为师,积极响应、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佛教教风建设的倡议书》,坚持少欲知足的精神境界和生活方式,继续发扬节俭惜福、朴实无华、淡泊名利、清净庄严的优良传统。佛教团体、佛教院校和佛教活动场所新建、改扩建建筑应力求实用、庄严、简朴,不宜盲目攀比,追求豪华。佛事活动当以精严为切实,各地寺院举办开光、升座等佛事活动应符合本寺院实际,规模适度、如法如仪,不宜比阔气、讲排场,避免社会讥嫌。要继续大力倡导“文明敬香”“合理放生”,规范放生活动,引导信教群众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践行佛教慈悲护生精神,将佛教护生观念与现代环保理念有机融合,自觉抵制“放生利益链”。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佛教活动场所要将“文明敬香”作为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的负责人,特别是全国汉传佛教重点寺院和有广泛影响的寺院的负责人,要以高度使命感、责任感带头加强教风建设,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发挥好在佛教教风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三、依法依规加强寺院管理。各地佛教活动场所要依法依规、科学有序加强管理,努力建设和谐寺院、生态寺院、文化寺院。佛教活动场所要加强财务管理,自觉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税收、资产、会计制度;在当地党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采取适当方式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组织,制定完善财务和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功德箱管理、法物流通处管理等制度;开设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加强财务公开,以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佛教传统的方式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佛教活动场所可以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与教义教规相符的自养事业,设立素餐馆、法物流通处等经营网点,经销佛教用品、艺术品和出版物等,开展与佛教宗旨、习俗相符的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收益用于佛教活动场所的自养、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四、依法依规加强佛教教职人员管理。要加强对佛教教职人员的认定管理,继续做好规范传戒工作,严格审核戒子资格,严格规范传戒过程,严把僧众入口关、传戒质量关,从源头上确保佛教教职人员的整体素质。要引导教职人员把时间和精力主要放在持戒修行、闻思经典、弘法利生、服务社会上来,不得直接参与商贸活动、为商业活动站台,不宜为非宗教活动场所或非宗教用品举行“开光”等宗教活动。要鼓励佛教教职人员讲经说法,推动形成学习经典、研究经典、宣讲经典的良好风气,将讲经说法与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引导广大信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   五、自觉抵制违规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各地佛教界应正确认识塑造佛像的意义,丰富供养三宝、实践信仰的形式,避免对造像体量、规模、材质的过度追求。各地寺院在建设和管理露天佛教造像时,应严格遵守《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建设审批手续,遵守佛教造像的仪轨、要求和传统,力求清净庄严。各地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院校、佛教教职人员不得主导、参与、支持、鼓励违规修建大型露天佛教造像。建有大型露天佛教造像的佛教活动场所不得将寺院或大型露天佛教造像承包给非佛教界主体进行经营牟利。积极配合党和政府治理滥塑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工作。   六、依法依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各地佛教团体、佛教院校、佛教活动场所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依法维护佛教合法权益。自养事业是建立在佛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质上,无论自养的形式如何变化,其经济收入的目的都不是逐利,而是用于寺院建设、僧人社保、公益慈善事业等符合佛教教理教义的活动。各地佛教界要积极协助党和政府将合法合规的佛教自养事业与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区分开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鉴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佛教信众对以佛教为主题内容的景区出售高价门票反映强烈,且大部分景区内的佛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证,各地佛教界要通过合法渠道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寺院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门票减免优惠的方式。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带领本地区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爱国爱教、正信正行,自觉抵制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的不良影响,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治理佛教领域商业化问题,推动我国佛教事业健康发展,努力开创佛教中国化新境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