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信息核对办法》出台

14.04.2017  12:43

      为加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住房相关信息查询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民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238号)、《安徽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6〕117号)、《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信息共享互查的合作协议》(皖民社救字〔2016〕57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印发了《安徽省社会救助家庭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信息核对办法》(皖民社救函〔2017〕17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六条,就住房相关信息核对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核对内容、核对方式、部门职责等做了明确规定。

      《办法》适用于民政部门为核对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而开展的对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的查询工作。核对坚持及时高效、授权查询、安全保密、稳步推进的原则。主要以设区的市级为单位开展,条件不具备的可以在县级单位实施,条件成熟的可以适当提升核对层级。信息查询以网络化交换方式为主。条件不具备的,可先开展手工核对,逐步向信息化、网络化核对过渡。

      核对内容包括社会救助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包括基本信息、提取明细和贷款明细)、住房保障(包括城镇住房保障、农村危房改造)、住房买卖信息,以及核对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所需要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供的其他信息。

      《办法》强调,信息核对须经核对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并书面授权。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家庭所有成员的授权进行审查,并对核对对象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民政部门工作需要,按照部门间约定期限及时反馈社会救助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住房买卖等信息,并确保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完整性。

      《办法》要求,各地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备,保证数据交换工作的稳定、及时、连续、安全。健全内部工作制度,完善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条件,严格规范信息的获取、使用及存储工作,防止个人隐私数据被外泄、篡改和滥用。核对得到的住房相关信息,仅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救助、住房保障等民生保障工作,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加强信息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定期对信息查询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使用和泄露共享信息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地方民政部门核对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住房相关信息时,可以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公积金管理部门制定核对办法,规定具体核对规则及相关事项。

上报单位:省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
信息作者:王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