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网传“镇级市”是曲解“撤镇设市”

06.03.2015  20:39

近期,有部分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镇级市”一词引起热议。3月5日,安徽省民政厅针对“镇级市”这一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进行说明:这一提法,其实是对“撤镇设市”的曲解和行政区划建制的错误表述。

据民政厅一名工作人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县不可以辖市,部分地级市代管的县级市也属于省、自治区直辖,设立所谓县辖或市辖“镇级市”的提法是违反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公安部、民政部等11部委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方案》(发改规划〔2014〕2960号)中,关于“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撤镇设市设区试点”,指的是撤镇设立县级市、市辖区,并非设立所谓“镇级市”。

晨报记者 佟人冬 通讯员 叶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