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1040阳光工程”传销 “老总”领刑受罚

22.02.2017  20:33

据安徽商报消息,以虚构工程为名,要求他人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并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今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作出宣判,方某、柴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方某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先后将柴某及方某(另案处理)等人吸纳、发展为该组织成员,并成立了自己的传销团队。在该组织中方某、柴某陆续担任了“老总”职务。该传销组织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先后在河南省郑州市祭城镇、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嘉兴市设立传销据点,开展传销活动,并以高额利润为诱饵,要求参加者购买1至21份(第1份3800元,第2份起3300元)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3名直接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份额作为计酬、返利和晋升的依据。该传销组织内部采取“五级三阶制”(五个级别、三个晋升阶段)的模式进行管理。方某、柴某通过集中开会、组织拜访、交叉检查等手段对成员进行洗脑控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形成了一个规模超过30人以上、人员层次结构达10级以上的传销组织。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方某主动到淮南市公安局洛河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方某、柴某以虚构的“1040阳光工程”为名,要求他人以缴纳费用的方式加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方某的作用略高于柴某。方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根据方某、柴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柴某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原标题:“1040阳光工程”传销 “老总”领刑受罚 责任编辑:何迅纪 文章关键词: 1040阳光工程 传销 “老总”领刑受罚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