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27.10.2017  10:45

        优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待关爱优抚对象,给予他们相应的物质照顾与精神抚慰是党的优良传统,也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我省高度重视优抚工作,始终把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支持部队能打胜仗作为工作的基本准则,把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全力为部队排扰解难、解除官兵后顾之忧。2017年,我省已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约23亿元,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资金约6亿元,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近2亿元,全省优抚整体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为确保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自2017年10月1日起中央财政再次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4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和第27次提高“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惠及全省46万优抚对象。

            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的具体情况为:

            1.各等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标后一级因战伤残军人抚恤金最高可达每人每年72850元。

            2.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标后的标准为每人每年23130(19860、18680)元。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提标后的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520(50520、22790)元。

          4.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384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3040元;建国后入伍的,达到每人每年12860元。

          5.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060元。

          6.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660元。

          7.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

          8.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

          9.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年80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7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63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

          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补助经费约7000万元。10月19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本地区应安排的资金,加强资金管理,通过社会化发放渠道,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我省将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切实维护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继续强化优抚服务和精神激励工作,确保优抚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优抚保障服务体系进一步创新发展和实施精细化管理,切实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