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企业裁员规定征求意见稿:更有利员工维权

09.01.2015  11:15

  “我只知道企业裁员时不能随意裁孕妇,其他的就不清楚了。”说起企业裁员,很多人不太清楚自己有何权益,觉得企业处于强势地位,没有太多具体条款来约束企业随意裁人的行为。日前,国家人社部研究起草了《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与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对比,有何不同?对于员工和企业来说有什么作用?记者就此采访了人社部门、律师以及人力资源专家。

  部门:处理纠纷仅靠劳动合同法

  “长期以来,我省对企业裁员方面的纠纷,都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来处理。”昨天,省人社厅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劳动合同法》中提到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企业都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有劳动者来投诉,人社部门会按照该条款来处理。

  省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人社部此次研究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法》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细化,针对裁员提出了一些新措施,让劳动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有了更明确的依据。

  律师:对稳定劳动关系意义重大

  “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企业裁减人员的事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程东林律师说,征求意见稿是部门规章,是行政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补充。程东林说,征求意见稿对《劳动合同法》有关裁减人员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更具可操作性。比如其中第六条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记者注意到,关于稳岗补贴等鼓励措施,我省走在了前面。早在2012年7月,合肥就曾出台政策,对承诺不裁员的困难企业发放岗位补贴。

  程东林认为,征求意见稿从行政上对减少裁员给予财政补贴的规定,突破了原有的法律法规,对稳定劳动者和企业的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

  专家:意见稿更有利于员工维权

  “不久以后,企业员工面临裁员,将有《劳动合同法》、《企业裁减人员规定》联合法制保障。”安徽行政学院研究人力资源的副教授张兄来认为,企业裁员需要市场和政府的调节,二者缺一不可。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政府在企业裁员中的调控作用。张兄来说,征求意见稿采纳了最新的理论成果,补充了《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不足,如构建了“协商不裁员或减少裁员措施”、“减少裁员鼓励”、“重新处理”、“出具回执”、“企业裁员后的义务”、“被裁减人员权益”等一系列制度。“对企业来说,新规定限制了企业裁员的任意性。企业裁员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不能随意裁员。”张兄来认为,企业要尽力稳定就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承担社会就业责任,适应法治新常态。

  “对员工而言,应知晓自己的劳动就业权、裁减知情权、失业保障权、再就业优先权等权益。”张兄来建议,员工应积极行使参与权,监督权,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就业,维护合法权益。本报记者陶娜

  盘点征求意见稿中的新规

  ●企业裁员不能“任性”

  不裁或少裁员企业出现法定裁员条件的,可在裁员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如采取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措施,促使职工提高或转换技能。

  告知合同解除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应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告知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拟解除劳动合同人数报告当地人社部门。

  递交裁员报告企业裁员方案确定后,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交书面裁员报告,并保证该报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领取部门回执人社部门收到企业裁员报告后,对报告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向企业出具收讫回执并予以备案;对报告材料不齐全的,应告知企业限期补正。

  补办社会保险收到人社部门回执10日后,企业实施裁员。如有拖欠工资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缴清社会保险费,并以货币形式及时结清拖欠的工资。(注:此规定避免企业以物抵工资)

  ●员工被裁注意维权

  优先留用人员在优先留用人员范围中,新增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人员。

  要求重新处理企业裁员时,未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或未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的,工会或职工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处理。

  举报违法裁员职工和工会认为企业违法裁减人员的,可向人社部门投诉、举报,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企业少裁员有补贴

  给予岗位补贴对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的企业,人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支出。人社部门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有关扶持政策时,提供指导和服务。

   小贴士

  有意见抓紧反馈

  如果大家对征求意见稿有自己的建议,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也可发送电子邮件至[email protected]。此外,公众还可通过邮寄信件反馈意见,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人社部法规司,邮编:10001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31日。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