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办事指南

15.05.2014  19:03

  一、办事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
  2、《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
  3、《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
  4、《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核准备案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1〕98号)等。
  二、申报条件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核准项目参照执行)。
  三、申报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四份;
  2、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3、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4、《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指引》(皖国资产权〔2011〕98号)第七条所规定的企业内部初审、内部公示及集体决策材料;
  5、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相应的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材料;
  6、核准项目另外报送核准申请文件。
  四、办理程序
  1、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省属企业通过省政务中心向省国资委窗口提交有关备案申请材料(省属企业各级子企业逐级上报省属企业);
  2、省国资委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五、承诺时限
  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