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15.05.2018  12:24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只收费不提供服务,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用含糊不清的语言、图片误导消费者……《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未来这些不正当价格行为或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和处罚。即日起至6月13日,市民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卖家玩套路 网络平台也要担责

  各大电视购物频道、网络平台上,各类购物节五花八门,不时爆出的价格不透明甚至欺诈行为近年来也备受诟病。《草案》明确提出,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当明确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价格、条件和期限,遵守价格促销承诺,不得使用含糊不清、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视频等实施欺骗或者误导。未明示限制性条件的,视为无限制性条件。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还应当标明或者说明商品的运输费用、配送方式、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给予优惠的,应当同时明确标示优惠方式。

  商家价格欺诈,商场、网络平台等要不要担责?《草案》明确:要担责。《草案》提出,商场、展销会、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提供摊位、展位、网上店铺或者播放购物节目,如果存在对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或者形式作出规定或者要求;组织本商场、展销会、网络或者电视等销售平台内的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统一收取价款,并向消费者开具票据等情形的,应当履行与商品和服务经营者相同的价格义务。

   只收费不服务 最高可罚款百万

  买银行理财产品要交投资管理费,却没享受服务?电信运营商计费标准“太套路”?利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未来或将面临更严格的监管和处罚。《草案》提出,经营者不得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价格行为。包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在订制和取消计费服务时设置不对等条件;将自身义务转嫁给交易相对人并收取费用;未尽告知义务,单方面收取交易对方费用等。

  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草案》中提到的优势地位,是指交易一方因交易对方对其产生依赖,在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条件的选择上受到明显限制,而形成的事实上的优越地位。近年来在银行、电信运营等领域,类似的纠纷和矛盾出现的比较多。《草案》同时明确,从事此类不公平价格行为除了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情节较重还有可能面临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或将被责令停业整顿。

   不得变相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强制参加培训、研讨并收费……《草案》明确,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草案》同时提出,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不得违反规定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押金、赞助、捐赠等形式变相收费;不得在收费项目被取消、暂停或者撤销后继续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不得强制、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培训、研讨、考核、评比等活动,加入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并收取费用。如有类似行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或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受到处分。

   征求意见渠道

   通信地址: 合肥市滨湖新区中山路1号省行政中心1号楼西三楼省政府法制办经济法制处(邮政编码:230091),请在信封上注明“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反馈意见”字样。

   电子邮件地址: jjfzhch@163.com。

原标题:《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刘媛媛 疏华茂 韩潇    编辑:叶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