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柔性执法实现案结事了

17.06.2014  18:43
 

  安徽法院网讯  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张某到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领取执行款7000元,感谢法官在“父亲节”来临之际使孩子感受到父爱,同时,恳请法院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是该院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使广大干警准确把握贯彻群众路线的实践要求,增强在执法办案中践行群众路线的行动自觉的生动反映。

  2010年12月,因婚后常为家务事争吵,淮南矿业集团潘三矿职工刘某诉至潘集区法院,要求与妻子张某离婚。案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两女,长女由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次女由张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给付期限自2011年始至2018年12月止。

  调解生效后,因刘某到2012年7月后便不再给付抚养费。2013年9月,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刘某给付2012年8月以来共一年的抚养费12000元。因抚养费纠纷属于最高法院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确定的重点范围之一,在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后,该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款12000元。

  为实现案结事了、避免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通知双方到庭,背靠背地做双方工作,在“一切为了孩子”的前提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某承诺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法官让被执行人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张某保证刘某对子女的探视权,刘某主动将子女抚养费存入约定账号。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刘某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法院遂解除了银行扣款。

  孰料,2014年5月,张某再次来法院反映刘某已连续数月不支付抚养费。执行法官当即打电话核实情况,刘某称“没钱给,法院看着办吧。”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扣留刘某的工资收入,并酌情予以罚款、拘留处罚。

  5月15日上午,执行法官来到潘三矿,告知该矿法律顾问处,拟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矿领导知情后,主动与执行法官协商,提出安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当班工人即将下井,刘某目前是掘进工区的负责人,建议暂缓采取措施,由矿上先批评教育,若其执迷不悟,矿上负责扣其工资并将被执行人送交法院。为了企业安全生产、为了彻底打开被执行人的心结,法官接受了建议,决定再给刘某一个悔改的机会。

  经矿上批评教育,刘某认识到拒不履行的错误和法律后果,主动向执行法官承认错误,解释因帮助侄儿娶亲导致自己近期经济紧张,表示同意扣划工资并随时接受法院处罚。为表诚意,刘某随后不惜向他人高息借款,及时存到法院指定的账户中。

  执行法官趁热打铁,及时反馈情况,使张某理解了刘某的难处,主动提出今年剩余的抚养费可以推迟到年底给。法官再将张某的态度反馈给被执行人,刘某感动不已,承诺再也不能苦孩子,一定要履行父亲的抚养义务。鉴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确有隐情,已认识和真诚改正了错误,法院决定撤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执结后,矿领导也十分满意,正与法院商洽在企业建立执行联络员制度,开启法企共建新篇章。

  案结事了,治病断根。看似简单的一起案件,如果刚性执法,可以很快执结案件,但可能会在双方心中栽下一根“”。在法官的柔性执法下,不仅案件得以执结,而且教育、感化了当事人,有效化解了双方的隔阂,使亲情得以延续,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