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戴夫:“医养结合”标准要分级细化

16.01.2017  21:35

在某些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开设养老、托老服务的机构中,存在把“养老床位”变相为“医疗床位”,套用医保资金支付养老床位费。把入住老人一般的康复护理服务变相为“医疗诊治”服务,用医保基金报销产生的费用。

——省人大代表戴夫建议:我省应出台“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标准

养老涉及到多方面的融合,其中医疗和养老如何有机统一一直是热点。省人大代表、 合肥 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戴夫建议,我省应出台“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标准,对服务机构分四级,每个级别都要标准化管理。

[问题]“医养结合”被一些机构滥用

戴夫在实际调研中发现,随着“医养结合”概念逐渐深入人心,一些养老机构通过增设医务室或者配备护理人员等方式,打出“医养结合”的概念牌,一方面吸引眼球,一方面套取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在某些已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并开设养老、托老服务的机构中,存在把“养老床位”变相为“医疗床位”,套用医保资金支付养老床位费。把入住老人一般的康复护理服务变相为“医疗诊治”服务,用医保基金报销产生的费用。“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资金的正常使用,对医疗保险基金造成了损失。”戴夫说,医养结合机构比较混乱,某些养老机构内设的医务室只能为老人提供基本的健康观察,无法为患病老人提供专业的疾病诊疗,配备的医护人员,通常没有专业资质,也缺乏专业知识与培训,只能照顾老人起居。他认为,医养结合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模式,亟待出台相应的标准规范,引导这种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的健康发展。

[标准]设立四级机构并制定国家标准

如何实现有序发展?戴夫建议把“医养结合”机构分为四级,对不同级别提供对应的政策和资金扶持。第一级是医养型机构。该级别的机构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中更注重“医疗”,收治对象为失能半失能、失障半失障的老人、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治疗的老人、需要康复功能锻炼或理疗的老人等。该级别的机构应当具备二级医院以上的医疗服务水平,床位不少于100张。

第二级是护养型机构。该级别的机构在提供医养结合服务中更注重“护理”,收治对象为慢病易复发的病人,需要长期护理和照护的老人。该级别的机构应当具备简单的医疗设备,对护士的数量、资质、护理质量等考核和评价应当参照二级医院以上标准。

第三级是疗养型机构。收治对象为老人基本上 生活 自理,患有慢性病需要不间断的监测、护理和管理。该级别机构能够提供日常护理,每周两三次的医生问诊。

第四级是居家养老型机构,由社区全科医生和全科护士进入老人家中进行定期咨询、监测。要有终端电子化信息配套,老人的血糖、心电图、血压等健康数据可以通过智慧医疗的终端系统,通过互联网传递到医院,医院实时监控。戴夫认为,要根据上述四种类型机构制定国家标准,每个级别都要标准化管理。

[服务]“医疗”和“养老”双路径切换

合肥市滨湖医院早在2010年就开设了老年科,在国内较早探索医养结合这种将住院医疗和养老托护相结合的创新型养老服务,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和“养老”相结合并科学转换的养老服务。戴夫介绍,滨湖医院老年科对于符合住院指征的老人安排住院后,进入“住院”管理路径,老人享受各种医保政策,住院期间接受的服务包括诊断治疗、病情观察、康复保健、专科护理、基础护理等,对于不符合住院指征的老人安排入院后,进入“养老”管理路径,享受全面的专业照顾、病情观察、心理护理等。当“住院”老人病情稳定、不需要特殊诊疗时,可以转入“养老”状态。当“养老”老人在住院期间疾病发作时也可以转入“住院”路径。两个路径的转换过程中,老人无需挪动或更换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