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2.01.2018  11:41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2.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1990年12月5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备案审查处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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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
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1粮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