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买宝马引发连环官司 付了46万元车不见了

06.02.2015  17:07

因买豪车而引起的连环 诉讼让人目不暇接,出钱者和车主均表示互不认识

付款买车,结果46万元的去向越来越让人糊涂了。2013年一起纠纷引发的连环诉讼,目前仍在继续,而且没有要结束的迹象。

2013年3月5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宗缘起于购买宝马车的合同纠纷案件。“90后”购车者罗小姐称交付464000元购置宝马车,追问提车时才被车行告知款项用于支付了别人的路虎车。在警察介入无果的情况下,罗小姐把位于广州市赛马场汽车城里的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庭。

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起看似普通的合同纠纷诉讼只是连环诉讼的一个开始。其后,随着庭审的展开、案外人的加入,案情越来越曲折离奇。历时近两年,罗小姐追讨购车款的诉讼之路已经进入第三阶段,诉讼战仍在进行中。

官司第一波

买卖合同不成立 车行退款

罗小姐称,2012年12月,她为舅舅朱先生购置宝马535I领先型进口汽车。经他人介绍,她前往位于广州市赛马场汽车城里的广州永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选购汽车。

据罗小姐回忆,当时她与卖家口头商定,以价格616600元的价格买车。卖家告诉她,购车需向车行支付464000元作为购车首期款项,收到提车通知后罗小姐还须在10日内付清购车余款152600元提车。等待一段时间仍没有收到车行的提车通知,罗小姐向车行询问情况。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车行工作人员不承认罗小姐在此付款订购过宝马车,并称464000元是为一位区先生的路虎车支付的。而区先生已经把路虎车提走。

得知此情况后,罗小姐表示自己根本不认识区先生。与车行争论无果后她和舅舅向冼村派出所报了警。警方登记受理后,案件没有进一步的进展,于是罗小姐在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把广州永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吿上了法庭。她希望通过诉讼向被告追讨首期购车款464000元以及利息。

2013年12月3日,罗小姐与永诺公司的合同纠纷诉讼在天河区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

法院查明罗小姐和朱先生确实一共向车行支付过464000元。不过,天河法院民二庭法官认为,购车期间,罗小姐与车行之间没有就车辆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买卖合同不成立。

同时,法官认为,既然双方买卖合同未成立,车行应当将收取的车款退还给原告。对于车行提出的为区先生付款这一情况,法院不予以采信。法官在判决书中解释,原告罗小姐是购车款的付款人,则款项的用途应当视原告的意思而定。车行未能举证罗小姐曾表示为另一买家区先生付款,因此车行的辩护理由证据不足。

据此,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定车行在判决生效10日内向罗小姐退还464000元及利息。如没有在指定时间内履行支付义务,被告还需依照相关法律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案件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111000元由被告承担。

官司第二波

官司逆转 出资者诉求被驳回

判决书送达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案件的二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二审中法官采信了车行说法,认定罗小姐的464000元是为案外人区先生购买路虎车代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行提到的路虎买家区先生确实在2012年12月7日与车行签订了《代购协议》,约定购买车架号为2266的路虎极光2.0T一辆,购车款为605000元。协议进度表载明,第二天,车行收到了全额车款,区先生也确认收到其购买的汽车。

另外,法院又查明,在原审过程中,罗小姐确实通过电话明确表示,车辆的实际购买者是她的舅舅朱先生,朱先生是广州一家咨询服务公司的股东,而路虎车主区先生在该咨询服务公司工作,罗小姐承认认识区先生。

因此,对于罗小姐购车款处置的问题,广州中院不支持原审法院的裁决。二审判决认为,车行提供了案外人的《代购协议》《收款确认书》《交车确认书》《POS机签购单》等证据证实,这些证据所载明的支付时间及付款金额与涉案款项能相互吻合,因此车行关于涉案款项为代付款的主张具有合理性。据此,广州中院认定原审法院关于车行应退还款项的认定错误,采纳了车行的上诉理由,驳回了罗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罗小姐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和财产保全的全部费用。

官司第三波

车主现身 声称自己出钱买车

二审败诉后,罗小姐更换了代理律师,新的代理人把“接受”464000元购车款并领走路虎车的区先生告上了法庭。因此,区先生被动加入了这一轮的混战。

起诉书中,罗小姐的代理人引用《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的人。

辗转找到家住佛山高明的区先生后,罗小姐向佛山市高明法院提起了对区先生的诉讼。2014年11月13日,法院受理了这起不当得利纠纷。

作为“案外人”的区先生从未参与过前面环节的诉讼。得知广州中院认定罗小姐为自己支付了购车款,区先生明确否认。他明确表示是自己为路虎车支付了50万元。

接到高明法院送来的起诉书,区先生马上给予了还击。他向广州中院提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撤销罗小姐与车行永诺公司纠纷案的认定内容。自此,罗小姐起诉区先生的案件因与此案关联,被暂停审理。

在民事诉状中,区先生表示自己不认识罗小姐,原告不可能为自己代付购车款。

这场曲折离奇的诉讼战仍在继续。

疑点

付款的罗小姐和车主究竟是否认识?

罗小姐的付款日期和数额与另一名购车者接近,而二审判决提及罗小姐又表示过认识那位区先生。

二审判决所说的罗小姐认识的案外人区先生,是在一审庭审过程中发生的,但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并采信。而二审法官却引用了这一段庭审笔录,作为二审判决的重要支撑。

据罗小姐代理律师转述,在一审庭审现场,法官使用罗小姐前代表律师的手机接通了当事人罗小姐的电话,问罗小姐与区先生是否认识,罗小姐予以了否认。

法官再一次试探询问罗小姐,说她的舅舅朱先生已经承认认识区先生,区先生是他公司里的员工,问罗小姐是否认识。此时罗小姐犹豫,说可能认识。

这一内容,不完整地出现在了二审的判决书上,成为了罗小姐为区先生路虎车付款的理由。但至今罗小姐仍然坚称,自己不认识区先生。

链接

汽车销售纠纷多合同问题是热点

新快报记者从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了解到,汽车销售是消费投诉的一大热点。

据省消委会介绍,汽车合同和质量问题是消费者投诉的两个主要方面。如未按约定交车、退订;故意隐瞒配置及相关条款;协议贷款零利率,实际月供时发现并非零利率;新车使用半年后发动机有异响等。

新快报记者从广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获悉,仅2014年,该部门接到市民关于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商品消费投诉2000余宗,其中近1/4案件主要涉及合同纠纷。

消费维权律师建议,消费者在购买汽车一类的大件商品时,尤其要谨记签订合同,并注意双方信息、具体约定条款等细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涉及诚意金与定金等相关概念,消费者必须了解清楚缴纳费用后的权利和义务再行签署合同。

走访

涉事车行大门紧闭

收到广州中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罗小姐一方在积极准备应诉。然而,据案件相关人士透露,因车行处于关门状态(停止营业),法院无法将应诉通知书送达给车行永诺公司。

新快报记者查询广州永诺汽车贸易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得知,该公司更新的登记地址已不是先前罗小姐前往的车行地址。新地址为赛马场对面易通大厦里的一个单元,新快报记者前往走访发现,该单元大门紧锁,门外并无公司的铭牌,敲门也没有回应。

先前营业的车行也是大门紧闭的状态。赛马场周边的商家告诉记者,因赛马场汽车城规划的原因,场内的车行除一家搬进马会酒店外,其它都已经于2013年底撤走。

(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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