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暴受害者的保护伞

16.11.2016  22:35
 

  安徽法院网讯  2016年11月9日,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院发出的第五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已被该院立案受理,起诉前被申请人经常对申请人进行辱骂、殴打,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后,申请人便受到被申请人的威胁恐吓,为了保护申请人的人身不受到伤害和威胁,故申请人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该院经审查认为,吴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威胁、殴打申请人及其父母;禁止被申请人利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影响申请人的正常生活。如违反上述禁令,该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撑起“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