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三个人大”建设在基层专栏:地方立法,促进绿色发展

29.12.2015  08:29
12月1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这也是全省新获立法权的设区市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制定过程中,我们坚持不抵触、不重复、不越权的原则,作出了一些能够体现宿州特色的规定。”说起《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出台,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文庆表示,作为宿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条例》不仅突出绿化惠民的原则,更坚持建管并重,42条中就有18条规定了养护管理,“有助于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今年5月21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宿州等6市成为《立法法》修改后我省首批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从获得地方立法权到正式递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用了不到7个月的时间。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钦殿告诉记者,能如此迅速地制定宿州市首部地方性法规,缘于立法准备和争取授权“双管齐下”。   早在今年1月份,宿州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就选举产生了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配备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组建工作,并向省人大常委会递交 《关于申请确定宿州市地方立法权的报告》。 3月下旬,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启动立法调研工作,广泛征求立法建议,收到有效立法建议项目11件、代表立法议案33件,梳理属于该市立法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59件、法规41件,为制定首部地方性法规积累了大量一手资料。   7月下旬,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宿州市人大将首部地方性法规锁定在城镇绿化管理方面。历时近5个月的立法过程中,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解决问题、突出特色,是此次《条例》制定遵循的“十六字”原则。   “为避免部门利益法制化,人大牵头成立起草小组,政府部门参与其中,诉求可以充分表达,但不能主导法规制定。 ”武钦殿告诉记者。 《条例》起草小组分层次、分门类、分人群召开专题调研会10次,先后组织外出学习、实地考察,举行座谈会、讨论会、征求意见会、立法听证会20余次,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利益诉求,由市政府法制办梳理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也基本被采纳。   突出地方特色的 《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也呈现诸多亮点。作出“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具体绿色惠民标准,对临时绿化、屋顶花园建设等提出鼓励和倡导性规定。对于城镇绿化“重建轻养”的情况,不仅规定了城镇绿化的养护主体,对养护不力,造成苗木缺株死亡或没有尽到养护职责的,明确给予处罚。 “既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执法难题,又明晰了绿化管护责任主体,对于推进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引领规范城市绿色发展,意义很大。”宿州市城管局局长甘大庆对此表示。   作为新获地方立法权城市的 “开先河”者,《宿州市城镇绿化条例》也为其他城市立法提供了借鉴。“各地在法律规定的原则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可以作出更有针对性、操作性的规定。设区的市通过行使立法权,为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规则支持和制度支撑,把公共治理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吴斌认为。 【链接】   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省人大常委会分批确定了设区的市开始制定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目前,我省宿州、蚌埠、阜阳、宣城、池州、安庆、滁州、芜湖、铜陵等9个设区的市新获得地方立法权,可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安徽日报》12月23日第2版 记者高城) 信息来源: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