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程序

28.12.2016  19:39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程序

(2003年7月1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6年9月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O五次主任会议修订)

 

一、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完善地方性法规立项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二、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决策项目优先、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项目优先、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项目优先、实践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项目优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体现地方特色,统筹兼顾,立改废释相结合。

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立法规划每届编制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前一年的6月份,启动下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编制工作。待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结束,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1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将拟定的立法规划报送省委,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以省委文件转发。

每年9月份,开始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编制工作,12月份提请主任会议原则通过。待下一年度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提请主任会议审议后,由常委会党组将年度立法计划报省委批准。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经省委批准后,印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本省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也可以提出立法项目建议。

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项目建议,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论证,统一提出政府拟立法的项目建议,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五、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省人大代表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六、有关机关、团体、组织提出立法项目建议,应当同时提出该项立法的法规草案文本以及规范与调整的主要内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有关说明。没有提供上述材料的,该立法建议项目一般不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七、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可以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面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建议。

八、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立法项目建议进行汇总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限;

(二)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符合本省实际情况。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中的立法案应当列入立法规划草案或者当年立法计划草案。

法律规定地方可以制定实施办法、修改地方性法规、以政府规章为基础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项目,应当优先考虑列入立法规划草案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审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注重质量的要求,提出初步意见;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协商后,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十一、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征求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人大代表、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十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就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组织论证会、听证会。论证、听证情况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十三、列入立法规划的项目,应当明确立法项目的名称、起草单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还应当明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的时间;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项目,应当明确提请审议的时间。

十四、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确需调整的,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提出报告,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协商,提出意见,经主任会议审议后,报省委批准。

十五、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公布后,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省政府有关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团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加强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六、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

      十七、本程序自2016年10 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