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创新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
长丰县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是地方人大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其中一项重要职能,而经济和重大投资项目监督更是人大监督的重中之重。近年来,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围绕监督重点,创新监督方式,监督机制不断完善,监督实效不断增强。
一、开展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实现预算审查监督新常态
开展好预算监督,对促进政府依法理财,规范财政行为,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益,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和重要作用。随着部门预算的全面推开,预算编制的进一步细化,特别是新修改的预算法以后,长丰县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新常态,以部门预算为抓手,切实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2012年,县人大常委会安排财经工委具体牵头,开展了对部分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试点审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13年,成立了由财务、会计、审计等专业人才组成的专家顾问组,集中时间对部分单位的部门预算进行了重点审查。自2014年开始,县人大常委会每年集中安排,对县本级和部门预算进行全面审查。此项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府各部门预算行为的规范,同时,通过借助专家学者等社会力量,对部门预算进行深入分析和审查,集思广益,增强了预算监督的实效,也体现了预算审查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从而确保财政资金的每一分钱用到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上。
二、加大对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近年来,随着长丰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财力的不断增强,政府投资力度不断加大,政府投资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长丰县人大常委会意识到,必须把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的审查监督工作作为人大对计划和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切实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努力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以推进政府性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县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和考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长丰实际,起草了《长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形成后,邀请了省市人大财经预算工委、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进行了意见征求,并召开专题意见座谈会,广泛征求来自社会方方面面不同意见、建议,反复酝酿,经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通过,于2013年9月23日正式出台,共17条,就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依据、原则、范围以及审查批准、跟踪监督、部门职责、相关罚则等做出具体又硬性的规定,明确财政单体投资2000万元以上以及擅自变更调整或竣工决算数额超过10%或500万元以上项目均纳入人大常委会刚性监督范围。监督办法自实施以来得到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视,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2014年县人大常委会在四次会议上分别听取审议了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的报告,通过票决的方式通过了保障性住房等12个重大建设项目,2015年常委会审议批准了“合淮路交通信号安保工程”等18个政府性重大项目,通过两年的实践,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已迈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确保了政府性重大项目投资不“乱拍脑袋”,不变更走样。
三、加强对乡镇预算审查监督指导,促进乡镇人大职能作用发挥
针对当前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预算编制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高,预算执行约束力不强,随意调整预算情况较为普遍等问题,亟需乡镇人大加强对乡镇财政的监督,切实提高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县人大常委会为切实加强对乡镇人大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各乡镇实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2015年10月14日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审查监督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坚持依法办事、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符合客观规律的原则,把“会议监督”与“日常监督”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对指导思想、预算审查小组成立方式及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正好也顺应中央18号文件和省市人大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指导意见自印发后,乡镇反响很好,对提高乡镇人大监督实效必将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杜学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