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5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 如实举报者可奖100元

21.10.2016  00:36

自2016年1月1日起,池州市正式实施《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日前,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根据《池州市主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对五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给予罚款处罚。

禁放“罚单”

9月19日,池州市贵池区龙登凤凰城小区38幢某室居民因办喜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9月20日,某精品酒店客人因办喜事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9月20日,城北花园A21幢居民因搬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9月22日,龙登凤凰城小区37幢某室居民因搬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10月18日,星河湾小区某室居民家中娶亲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经调查取证后,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依法对上述五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人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对涉事酒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酒店加强管理,对发现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和单位及时劝阻。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主城区长江以南、九华河以西、铜九铁路和沪渝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东主城区建成区的区域范围,包括老城区、东部新城区、平天湖风景区、科教园区、杏花村文化 旅游 区建成区。同时,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加油站、燃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文化馆、高层建筑、景区、林地、公园、绿地,党政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以及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A级、B级烟花爆竹,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除外;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中的升空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禁止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除外;中考、高考期间;公安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为C级、D级;按照燃放说明在安全区域燃放,已配备燃放装置的应当在装置内燃放;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指导下燃放;单位、个人如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需要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由符合行业标准的单位、作业人员,按照相关规程和作业方案燃放作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措施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以100-500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违规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或危害公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及小礼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相关条例给予处罚。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辆燃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处罚。

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经营,以及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没收相关物品和所得。同时,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相关物品和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对于宾馆、酒店等营业性服务单位,应当划定安全燃放地点,配备燃放装置,未履行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或存在治安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任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纳入个人违法记录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并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长热线、“110”报警电话等途径,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同时,对举报人奖励100元。

原标题:动真格!池州这5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