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出台 各级政府设救助点

18.07.2016  18:17

  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日前出台,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临时救助,救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市、县政府应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乡镇政府、街道办应设立救助服务点,站点地址和救助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应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的突发急病人员、危重病人、有明显外伤人员、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立即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救助管理站。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

  办法规定,对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应登记并核查其身份和近亲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关信息的,应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以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核查身份信息。除提供食物、饮用水和住处外,救助管理站还应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将突发急病人员、疑似传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为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所在单位的人员提供乘车凭证,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

  作者:汪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