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可留岗创业 保留三年人事关系

30.09.2016  18:04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浪潮下,不少体制内人员也“蠢蠢欲动”了,但一边是“铁饭碗”,一边是创业前景的诱惑,选择两难。接下来,这些端着“铁饭碗”的事业单位人员或许不用太纠结了。

昨日,江淮晨报、江淮网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对外发布,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可以自愿申请离岗创业,可保留三年人事关系,离岗期间,还能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万一创业失败,在规定时间内回归,待遇也不会降低。

中层以上领导不符合条件

细则》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其次,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业技术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盘活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实施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可以避免一窝蜂式的离岗创业潮给公共服务发展带来的冲击。

离岗期间享有岗位晋升和社保同等待遇

细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人事关系和待遇问题。其中,人事关系方面,既强化合同管理,规定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但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使人事管理工作有据可依。又创新岗位管理,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有效地缓解目前高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资源紧缺的现状,使岗位管理更为优化。

在工资待遇方面,离岗期间,虽然工资停发,但继续与原单位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缴费部分由事业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约定。

这位负责人介绍,曾经国家对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

细则》的出台,为有“创业梦想”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搭建了实现梦想的新舞台,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机遇。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更是给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较之以前,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政策支持,但是现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

规定时间内如果回归原单位,待遇不降

创业与风险并存,万一失败是不是就丢了“铁饭碗”?

细则》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能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事业单位也能够明确了解离岗人员回归时该做什么,怎么做,有效避免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真空”。

“同时,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办理,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他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是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导致长期在外经商或者脱离单位多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返回原单位办理退休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而《细则》明确规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晨报记者  琚园园

原标题:事业单位专技人员 可留岗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