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05.12.2016  21:04

项目名称: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办理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申请材料:(一式3 份)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承诺书和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评估材料;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活动所在县、市两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8.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省民委(宗教局)设立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省民委(宗教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法定时限:15天

承诺时限:10天

收费标准:无

窗口电话:0551-62999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