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获得冻结款优先受偿权伪造合同

25.11.2015  05:35

  合肥一家融资担保公司债务缠身,在某银行合肥分行账户上的1500多万元资金被冻结。因为该公司借款超过1500万,谁能够获得优先赔偿就意味着利益有保障。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银行声称对冻结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向法院提交了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签署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签署日期是2011年11月16日。然而,这份《保证金质押合同》却藏着猫腻。

  [借款]465万元借出去要不回

  合肥市民柳向群(化名)是一名生意人,2011年底,他结识了安徽久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久盛公司)的管理层人士。当时,久盛公司正在四处筹钱,“说是短期应急”。于是,柳向群和一些亲戚朋友商议,筹集了465万元,借给了久盛公司,“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是2个月”。

  可是,到了还款日期,久盛公司没有按时还款。他随后得知,像他这样的民间债务,久盛融资担保公司至少还有上千万元,而且都没有如期归还。2012年2月份,柳向群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2月17日,法院要求某银行合肥分行依法冻结久盛公司的存款465万元。

   [变故]银行提出要优先受偿

  日前,记者梳理了多份由省高院和合肥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司法文书显示,张彬祥(化名)和赵德胜(化名)也在2012年初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某银行冻结久盛公司账户的存款1317万多元。因该公司相关账户存款不足,银行实际冻结584万多元。

  此外,李霖(化名)等4人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由某银行冻结了久盛公司一账户内的470万元存款。至此,在多起案件中,某银行实际冻结了久盛公司存款1500多万元。

  2012年六七月份,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要对久盛公司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冻结款进行扣划。这时候,银行突然提出了异议,声称对相关债权人申请冻结的1500万元有优先受偿权。

   [焦点]担保合同引发3年官司

  记者了解到,某银行向法院提交了4份《保证金质押合同》,落款时间均为2011年11月16日。据了解,质押合同是一种担保性质的合同,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如本案中的银行)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柳向群告诉记者,如果银行提供的《保证金质押合同》属实,他与其他多名债权人提起的冻结申请将毫无法律效力。

  从2012年8月份开始,柳向群、张彬祥等人与某银行开始对薄公堂,双方针对《保证金质押合同》是否属实展开了激烈争辩。期间,柳向群等人申请了司法鉴定,果真发现了蹊跷。直到今年,大部分案件才陆续尘埃落定,但仍有部分案件等待法院判决或执行。

   [蹊跷]合同印章现奇怪缺口

  柳向群告诉记者,他们发现《保证金质押合同》上的印章都有一个缺口。他们曾提供了久盛公司2011年及2012年多份相关文件。对比后可以清楚的看出来,久盛融资担保公司在2011年11月22日之前签署的文件中印章都是完整的,而之后的文件中所盖印章的同一位置都有缺口。

  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银行提交的《保证金质押合同》上久盛公司印章存在明显异常。而且,合同的第一页与最后一页纸张颜色存在明显差异,且最后一页均没有盖上骑缝章。为何会出现这种异常?司法鉴定意见给出了解释:《保证金质押合同》上久盛公司印文盖印形成时间是在2011年11月22日以后。对于这种不合常理之处,省高院审理认为,银行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

   [法院]合同是事后伪造的

  省高院的判决认定,银行在提供的合同签订日期被司法鉴定意见推翻的情况下,负有进一步举证责任。综合相关证据,法院对上述《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而在合肥中院的另一份判决中,对银行提交的《保证金质押合同》的签署日期,给出了更明确的结论。法院认定,相关证据可以表明,《保证金质押合同》是2011年11月22日以后签署的。同时,综合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确认,其是2012年5月份签订的。据此,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均已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

  11月22日,柳向群告诉记者,目前,他已经拿回了465万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