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 重大疾病致困可申请

26.02.2015  20:14

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我省将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 生活 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家庭和个人,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据了解,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凡符合规定的救助对象,以及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登记地不一致)家庭和个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标准会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省政府规定,临时救助坚持适度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应实行相对统一的临时救助标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临时救助标准一经调整确定,应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社会公布。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要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财力状况及居民消费指数等因素,制订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指导标准。对突发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能够保障救助对象渡过暂时困难期;对突发的医疗、 教育 、住房等困难,救助标准要同当地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标准相衔接,能够帮助救助对象缓解紧急困难。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类对象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

救助对象1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救助对象2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救助对象3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救助对象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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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程序

对紧急救助对象可先发放后补手续

1、申请

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相关部门不得拒绝受理。

2、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为临时救助审批责任主体,将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对救助金额较小的,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未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并提供救助。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救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发放、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救助方式包括现金、实物、服务等

救助方式

按照省政府规定,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予以救助。用于临时救助的实物、服务等,除紧急情况外,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人提出的同一事由,无正当理由的,不予重复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