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门口两百米内禁摆摊

13.12.2017  16:23

近日,安徽省食药监局印发实施的《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小摊贩,本月起要向辖区食药监部门申请备案,获得经营“身份证”。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摆摊经营。

办法》明确,我省食品小摊贩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卡的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办法》规定,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但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办法》还指出,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提交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食药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接到食品摊贩备案申请后,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放《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并签订《安徽省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承诺书》,制作备案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备案。

据悉,该《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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