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中小学全面推行职称制度改革

19.05.2016  18:29

  记者5月18日从省教育厅师资处获悉,《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印发,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开。

  此次改革实施的范围包括: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及省、市、县(市、区)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已核定编制的在编在岗的教师。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师可参照执行。

  我国现行的以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是1986年建立的。当时规定,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中级。 2012年起,我省在亳州、淮南、马鞍山三市开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把正高职称引入中小学。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今年我省正式向全省推开此项改革。

  按照方案,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也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按照规定,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数量控制在各市在岗教师总量的0.25‰以内;小学(幼儿园)首次评聘高级教师数额,根据各小学(幼儿园)核准的教师岗位总量确定,100人(含)以下的按1名推荐,各市总的评聘数额控制在全市现有小学(幼儿园)在岗教师总量的1.5%以内。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作者: 陈婉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