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个全国税收宣传月]回顾营改增试点的改革历程

28.04.2016  22:30

  栏目报头词:聚焦营改增试点,助力供给侧改革,安徽省地税局税收宣传月特别报道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2013年8月1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范围推广到全国试行,同时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共计509万户。据不完全数据统计,从2012年试点到2015年底,四年累计减免增值税6000多亿元,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转型升级,特别是大力地推进了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2016年5月1日起,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即全面实施营改增,也就是实行“双扩”:第一个“”是把所有的行业,比如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第二个“”是把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的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这样两个扩大就使增值税变成了一个全链条,从源头、制造生产、批发、零售等各领域都打通,企业的各种成本才能抵扣,这样才能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