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局严格落实行政强制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21.10.2015  13:34

一是要认真吃透食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适用规则。在监管执法中,要综合考虑案件情节、违法手段、社会后果等因素,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不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解除强制措施等决定。二是要严格执行食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无论是查封、扣押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是查封、扣押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都必须“有证据证明”。三是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裁量程序和时限。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都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报告、相对人签字、处理情况告知等程序规定。查封、扣押7日内必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需检验的,必须在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查封、扣押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需延期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