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长两男子酒后“斗富”烧百元面额人民币 均被罚款1000元

01.02.2018  03:51

1月24日,两名天长市的男子在酒桌上喝多了,竟然用烧百元人民币的方式来斗富,被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天长市铜城镇居民马某新房落成,乔迁之喜,亲朋好友应邀来到铜城镇的一家饭店喝酒庆祝。晁某某和任某某喝了不少白酒,都认为自己比对方有钱,互不服气争吵起来,晁某某提议,双方都拿出一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来个“烧钱比赛”,任某某当场表示同意。于是,两人各自掏出一张百元面值人民币,用打火机点燃,当众焚烧。同桌的杨某用手机拍下了这段视频,将两人“烧钱比赛”的视频发送到了自己的 微信 朋友圈里,结果,这段视频迅速扩散,引起了天长警方的注意。天长市公安局对行为人晁某某和任某某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毁损人民币是指明知是人民币,而用各种手段对其予以毁灭或损坏。故意毁损人民币包括: (1)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剪成数段或撕坏的; (2)将完整人民币纸币故意用烟火部分或全部烧毁的; (3)在人民币纸上乱写乱画的; (4)用人民币制作工艺品的; (5)熔炼硬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 银行 法》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改正,并销毁非法使用的人民币图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